因为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河南一家原料药生产企业——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龙兴制药公司)主动投案自首,目前已经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2021年,河南省第一份反垄断调查通知书。
在《自首书》中,商丘龙兴制药公司称:“我公司是国内生产奥硝唑原料药的四个厂家之一。2018年底,湖北黄华蛟先生多次找到我公司声称,能帮助我公司与需求企业做供应商备案,让我公司多赚取利润,因当时我公司处于申报奥硝唑GMP认证和投产的敏感时期,出于对未来市场不确定性的担忧,决定与其签订全国独家代理销售协议。2019年2月25日,在黄华蛟的安排下,我公司和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拓思医药公司)签订了奥硝唑原料药全国独家《代理协议》。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构成垄断协议,为纠正自己的错误、挽回社会影响,我公司决定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首,并请求贵局依法给予处罚。”
独家《代理协议》成为垄断“撒手锏”
独家代理协议签订后在实际履行中,商丘龙兴制药公司发现,湖北拓思医药公司利用了该《代理协议》取得了奥硝唑原料药的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对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附加不和理的交易条件、拒绝交易、抬高国家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商丘龙兴因签订《代理协议》成了其垄断奥硝唑市场的帮凶。黄华蛟等人躲在幕后,他们不仅要按照《代理协议》有关条款抽取利润,商丘龙兴制药公司还要承担违法的风险。
商丘龙兴制药公司意识到,和湖北拓思医药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没有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而是让对方在全国市场上垄断奥硝唑原料药的生产销售,进而哄抬奥硝唑药品的价格,目的和结果均违法。商丘龙兴制药公司虽多次与黄华蛟沟通,要求其加强销售,完成销售备案等工作,合规经营,但黄华蛟到目前为止没有为商丘龙兴制药公司单独完成一家企业备案工作,更没有按照合同采购过一单货,导致商丘龙兴制药公司奥硝唑原料药生产线停产7个月。商丘龙兴制药公司迫于生存压力不再执行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开始在国内市场销售奥硝唑原料药,并于2020年10月14日于湖北拓思发出《代理协议终止函》。湖北拓思医药公司以商丘龙兴制药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示消息统计,全国共有6家企业取得了生产奥硝唑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实际生产奥硝唑原料药的的企业只有四家:华东医药(西安)博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博华制药公司)、浙江苏泊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制药公司)、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九典制药公司)和商丘龙兴制药公司。
此前,该原料药的使用厂家可以直接向奥硝唑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者其经销商采购,该市场供需状态比较稳定,价格也稳定在17万元/吨左右。在2018年4月份之后,奥硝唑原料药价格上涨到30万元/吨。自从2019年2月29日起,也就是商丘龙兴制药公司与湖北拓思医药公司签订全国独家代理销售协议之后,奥硝唑原料药的价格迅速上涨到40万元/吨。更有甚者狂升至188.5万/吨。
对此,商丘龙兴制药公司法人代表张传兴说:“经调查得知,以黄华蛟为首的几个人利用其控制的湖北拓思医药公司、武汉健能医药公司、武汉新景琦医药公司等名义,分别与西安博华制药公司、苏泊尔制药公司、商丘龙兴制药公司、等公司建立了协同关系或者签订了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实现了横向垄断的效果,属于联合销售,其行为明显属于垄断行为。”
此外,商丘龙兴制药公司还发现,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的国内有60个奥硝唑药准字号分布在全国21个制药生产企业中,其中涵盖原料药、片剂、胶囊剂、水针、输液、塞积等剂型。其中有6个奥硝唑原料药文号,其它为制剂文号。需要外购的制剂企业有10家。商丘龙兴和这10家企业联系发现,需求企业需要采购奥硝唑原料药都必须先和湖北拓思业务员季涛联系报备并同意,奥硝唑原料药生产企业才可和需求企业签订合同。所以从制剂需要市场分析,黄华蛟控制的医药公司也具有奥硝唑原料药市场100%市场份额。
至此,张传兴突然感觉到,商丘龙兴制药公司和湖北拓思医药公司签订的奥硝唑原料药全国独家《代理协议》,成为了黄华蛟控制的医药公司对奥硝唑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不可或缺的一个节点。若该《代理协议》确认无效,下游的需求企业最少可以通过两个渠道采购到奥硝唑原料药;打破垄断,恢复奥硝唑原料药市场正常的竞争持续。可是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企业在诉讼和自首期间,商丘龙兴公司采购2-甲基5-硝基咪唑(生产奥硝唑原料药中间体),被告知采购需要经黄华蛟的同意才可销售。2-甲基5-硝基咪唑是生产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苯酰甲硝唑、塞克硝唑原料药中间体。全球每年上亿吨的需求量。湖北省黄冈市两个企业占产能的90%。
基于上述情况,商丘龙兴制药公司遂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自首书》及相关证据,并请求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2021年2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丘龙兴制药公司下发《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豫市场反垄断通(2021)1号」。该通知书称:本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反垄断调查。
据悉,对于该案的调查情况,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违法事实认定,并作出处理结果。
医药医疗行业:长期以来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
我国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时有发生,损害患者和医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医药医疗行业一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而原料药行业因垄断行为频发更是屡屡遭到调查和处罚。2020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针对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计罚没人民币3.255亿元的罚单;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出2021年第一个反垄断大罚单,对先声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出1.007亿元巨额罚单。
另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除针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外,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发布了16份针对被调查企业及其高管、员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配合、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决定,合计罚款高达人民币253万元。该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遵循了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典“三步法”进行了较为缜密的分析,表明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理类似案件上越发成熟。而适用顶格处罚和开出针对抗拒执法的批量罚单更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垄断行为毫不手软的强势态度。该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因为其处罚金额创了新高,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主体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包销和独家经销等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抗拒执法的严重后果等等都对企业合规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据了解,药企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横向垄断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达成垄断协议。比较典型的是2016年,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等企业在药品“别嘌醇片”上,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最终被反垄断部门处以近400万元的罚款。
除了药企之间聚会谋划,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会,商量划分销售区域和控制产量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二是纵向垄断行为,即上下游之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迄今为止,我国几乎没有药企因为实施纵向垄断被罚。但有些药企虽然不直接控制药品零售商的价格,但通过控制供货量和返点水平,试图对药品零售价格产生影响,也可能遭到反垄断部门的调查。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些小品种的原料药,被人独家买断经营后,出现大幅涨价行为。有的成本只涨了5%,价格却在短期内涨了50%,这些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一些外资药企在自己开发的原研药专利即将到期(20年)时,对专利改头换面,在药效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申请新的专利以阻挠仿制药上市,这也可能成为反垄断部门调查的重点。
经梳理发现,原料药垄断的形式集中在断供、涨价、货源不足等,从而导致下游制剂企业被迫停产,临床药品使用短缺,影响患者治疗。
无论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对反垄断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及医保、医院、药企、患者等多方利益的原料药反垄断治理任重道远,应当重拳出击,形成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