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一项惠民政策,医保基金能一定程度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却把医保基金当做“摇钱树”,从看病吃药中嗅到了“商机”,采取多种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谋取不法之利,最终因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

【 案件回顾 】
薛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村好友,2021年7月王某某因家中路面需要修补,邀请薛某某等人共同义务帮工,在施工过程中薛某某不幸受伤,住院治疗6天共计花费25921.62元,为能报销部分费用,薛某某谎称受伤系自己意外造成,并签署“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个人承诺书”,导致医保部门将薛某某本次产生的医疗费纳入医保范围,最终新农合报销15441.73元,薛某某个人自费支出10479.89元。后因与王某某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薛某某诉至本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薛某某133062.69元(含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对于新农合已报销的部分,应退回医保局。但薛某某心存侥幸,期待重复受益,最终医保部门以薛某某涉嫌欺诈骗保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 判决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保障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薛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 以诈骗罪判处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医疗保险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实行严格的征缴、管理和报销制度。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切身利益。不仅会破坏医保秩序、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给基金正常支付带来巨大压力,还会对其他参保人员的“看病钱”“救命钱”支取使用造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禁止。本案的判处,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勿贪小利,以身试法,也为试图重复报销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