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林教头谈劳动法的第十堂课: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
1.要孩子还是要饭碗?
在激烈竞争的现代职场中,要“孩子”,还是保“饭碗”?成为困扰许多女性的一道“选择题”。不少网民戏称,有单位给你放产假,但有单位给你放“长假”。“准妈妈”们为何会有这样的顾虑?今天案例中的这位孕妇刘某就碰到了这种难事,一起来看看。

2.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刘某到某公交公司任职乘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30日,公交公司发现刘某怀孕后对其作出停班处理(刘某已生育两个子女)。2018年4月20日,公交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准生证及相关医学证明,否则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8日,刘某无法提供,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公交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刘某生育三孩,明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相关赔偿。
3.本案争议焦点
职场孕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进一步深究,本案当中公交公司又应否向孕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审理法院认为
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交公司以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支付26000元给刘某。
5.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由此可知,即使刘某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此外,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6.建议单位完善规章制度
所以,对于企业一方,我们不建议直接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各种请假制度与流程,完善孕期、病假复查制度,及如何界定合理的工作指示等内容,将这些行为规定为一般违纪,如果次数过多便转化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巧妙使用解除理由的转化,同样可以达到合法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