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大嫂获刑九年 (男子犯强奸罪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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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紧急危险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或维护社会正义而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如果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受到损失或伤害,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今天这个故事,就是罪犯强奸大嫂入狱,释放后再次报复杀嫂、期间将见义勇为者杀死,潜逃20年被抓捕后,见义勇为后人向法院申请大嫂赔偿的故事。

下面我们就去了解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看看罪犯执迷不悟的累累罪行,以及见义勇为者被无情冷落的现实。

男子强奸他人获刑8年,因强奸罪获刑3年男子出狱

强奸后还故意杀人未遂,被判有罪获刑9年

田某云南某村农民,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性格残暴,家中有一哥哥;哥哥已经结婚,并有两个儿子,其妻赵某也是本地人,虽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但风韵犹存。

1996年6月28日,田某来到哥哥家,见屋里只有嫂子一人,见色起了歹意,不顾嫂子的反抗,残忍的将嫂子强奸。事情败露后,便起了同归于尽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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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田某随身携带长刀,闯入大哥家中,企图将嫂子杀死;后经村民阻止,才杀人未遂。回到家中,父母试图使用家法将此事化解,在家法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其哥哥选择了报警。

田某被抓后,对哥哥怀恨在心,便举报了哥哥去年偷盗县*草烟**公司薄膜、自己协助转移赃物的罪行。

男子强奸他人获刑8年,因强奸罪获刑3年男子出狱

三个月后,田某被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窝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出狱后报复却将劝架者杀死,潜逃二十年后被判死缓

2002年7月,田某减刑出狱,心里憋着一股对嫂子的怨气,伺机报复杀人。2002年11月13日晚上,他携刀前往嫂子家里,嫂子见田某气势汹汹,便破窗而逃,田某紧追不舍,嫂子边跑边喊:“救命!”

期间遭到经过的村民刘某阻止,气急败坏的田某对他连捅数刀,致其当场休克死亡。杀死刘某后,田永民追上嫂子,对其连砍数刀,致其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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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经有众多村民闻讯赶到,在众人的劝阻下,田某弃刀仓皇逃走。潜逃20年后,田某在湖南长沙被警方抓获,押回云南受审。

半年后,田某被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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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家中没有了生活来源,日子捉襟见肘,受益人赵某却处之泰然,从没有主动关心和救济过他们。

最近,刘某的儿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130多万元,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因为此类案件没有先例,正在依法办理之中。

法律小常识

1.田某所有被判刑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田某 不顾嫂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上述《刑法》之规定,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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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1996年7月7日上午,田某带着要杀死嫂子的意愿,来到嫂子家中,企图杀害嫂子,由于现场人多,被众人阻止,但他杀害嫂子的意愿并没有改变, 属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他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上述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采纳了减轻处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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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证假**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田某明知哥哥偷盗了县*草烟**公司薄膜,还使用车辆协助哥哥隐藏赃物,构成了窝赃罪,因其哥哥在偷盗之前他并不知情,所以,不能算共犯,再加上他主动检举哥哥犯罪,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法院予以减轻处罚,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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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田某的三项犯罪事实和处罚情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在田某第二次行*杀凶**人时,田某在刘某见义勇为,阻止他行凶时,残忍将其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法院考虑到了这样一个情节,就是在争执中,嫂子有将刘某推向田某的行为,所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田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见义勇为向受益者要求补偿,能够得到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失,由对其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被帮助者可以自愿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 如果损失是见义勇为者自己造成,或者对其造成损失的一方逃逸或无力赔偿,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帮助者补偿,受帮助者有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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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在嫂子遭到田某追杀,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挺身而出进行阻止,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遭到凶犯杀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同时,也给刘某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田某刚刑满释放,又因新罪入狱,没有赔偿能力;在刘某家人提出赔偿诉讼时,嫂子作为见义勇为受益人,有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对刘某家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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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嫂子向法院提出,在这次案件中,自己也是受害人,也受到伤害,想以此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赔偿责任,是不受见义勇为结果影响的;意思就是说,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不管是否有效,只要见义勇为实施人有损失,被帮助人都有责任依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赵某不能以自己受到伤害为拒绝或减轻赔偿的理由,她需要对刘某的见义勇为损失进行依法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法院将会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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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这个故事提醒我们,作为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任何无视法律的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严惩。

这个故事也让我们看到了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见义勇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面临着许多风险和难题。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见义勇为者,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并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赞扬和适当的补偿。

我们应该鼓励并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让更多人受到鼓舞和激励去做出正确和有益的行动,为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