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纠纷 | 委托理财 | 投资失败 | 翰林黄金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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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赵X通过别人介绍认识。2021年8月,杨XX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共计向赵X转账44400元进行投资。2021年10月25日,赵X作为收款人出具《协议》,内容为:杨XX于2021年8月8日用44400元购买翰林黄金200克,由于杨XX有事不能亲自操作翰林黄金的买卖,特委托赵X从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由赵X进行管理操作管理,并达成协议赵X于2022年12月20日给杨XX90000元。证明人张XX。赵X代为管理一个月后,翰林黄金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停止投资。
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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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杨XX与赵X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杨XX将44400元转给赵X由其代为购买翰林黄金,且赵X承诺返还杨XX90000元收益。故杨XX和赵X之间签订的《协议》实为具有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该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且本案中该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该保底条款不能称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2、合同双方应如何承担损失?
赵X作为受托方,以盈利为目的就案涉投资项目与多人进行委托交易,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赵X应返还杨XX交付的委托财产44400元;杨XX作为委托方,为赚取高额收益回报,与赵X签订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委托财产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杨XX承担。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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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杨XX4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