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驾驶机动车运行中撞倒运行中的电动车,造成乘骑电动车的两人受伤,肇事者被交警认定全责。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并未见明显损伤,遂在交警处理后各自回家。但其中一位受害人第二天开始精神萎靡、语无伦次,第三天陷入昏迷,送入医院发现其本身存在的脑瘤出血,经过紧急治疗最终还是全身瘫痪。受害人家属希望肇事者全额赔偿,在交警指引下做了医学鉴定,但鉴定结果表明,受害人未见颅内因碰撞、撞击出血,认定交通事故与脑瘤出血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受害人精神受激引发的脑瘤破裂。
受害人想要全额赔偿,但鉴定结果对其明显不利。笔者认为该案件应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入手。
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情形,同样应当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认定标准。侵权损害的构成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本案的行为、结果、过错是非常明了的,难点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根据既往判例以及最高院对类似纠纷的处理精神,自身体质特殊最终导致的严重后果并不当然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即使存在,也会根据体质特性降低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参与度。
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引发了受害人脑瘤出血,笔者认为应当从时间连续性和病理原因两方面进行认定。首先,交通事故和脑瘤出血的时间是否接近,一般行为和结果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其次,脑瘤出血的病理是什么,即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脑瘤出血?这个问题,一是需要专家认定,即专业鉴定意见,二是需要合乎常理的逻辑推断,即如果正常情况下脑瘤出血的概率很低,那么偶发事件导致脑瘤出血的盖然性就会很大。本案认定因果关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且避免了以鉴代审,特别还是鉴定结果模棱两可,无法形成确定结论的尴尬局面。
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如果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大概率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所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事、检查费事。特别是受害人,应当向肇事者提出,若肇事者拒绝,自己应去做检查,相关费用可以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分担。但未及时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能算作肇事者的责任,因为是否进行检查是受害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处分。但事无绝对,若肇事者阻挠检查,还是应当承担损害后果扩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