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
石家庄网友康某因*载下**两部暴恐视频
没有进行传播
而被行政拘留了十天
……
很多人可能会纳闷
只是*载下**并没有传播
为什么要被拘留?
这是因为他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这部法律从实施至今已经满一年了
但知道它了解它的人却并不多!
所以才有那么多人一不小心就触了线~
1月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通过官方认证微信平台“石家庄网警巡查执法”通报称,日前,石家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线索,有网民在2016年12月17日利用互联网工具*载下***力暴**恐怖视频。经过调查,警方在正定县将涉嫌非法*载下**并持有暴恐音视频的康某抓获。网警依法在其手机中查获两部相关视频,内容为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成员对俘虏进行斩首,场面极其血腥、*力暴**。经网警鉴定,均为二级暴恐音视频。
通报称,康某承认在2016年12月17日凌晨下班后处于好奇浏览*载下**了两部IS肢解砍杀俘虏的视频,并保存在了自己的手机中,但尚未传给他人观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康某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罪。目前,正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康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此事一出
引得网友一片哗然
很多网友表示自己看不传播也要被抓?



那手撕鬼子也很血腥,
算不算暴恐视频?

然而此案却并不是第一例
去年四川也很多人因此受到了处罚~
1、2016年7月7日,乐山市警方发现一条涉及“圣战”的微博,微博中配有图片5张,并配有宣扬“圣战”的文字。经查,郭某,男,汉族,乐山市人,于2016年1月18日将其*载下**的部分暴恐视频上传至其QQ空间,在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照片的视频文件19个,台式电脑中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5张照片、4个视频文件、7个音频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之规定,7月21日,郭某被移送检察院起诉。

2、2016年2月,泸州网民万某在某微信群看到一段2名带头套的外籍武装人员对一名双手被绑且跪地的青年男子割喉杀戮,并取下被害人头颅的视频,出于好奇和出风头就将该视频上传“滴滴专车司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泸州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3、2016年6月22日,叙永县熊某在微信群上传了一段3名黑人男子对三名双手被绑且侧卧在地的青年黑人男子割喉、剖腹、挖眼并抛尸的音视频,被警方抓获。经审查,熊某交代,他*载下**、观看暴恐音视频,只是觉得好奇、刺激,上传到网上是为了引起朋友们的关注,不想自己违反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对熊某做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有媒体近日挂出关于
“你知不知道*载下**暴恐视频是违法的?”
的调查问卷
问卷数据显示87.69%的受访者
在此前并不知道*载下**此类视频是犯法的

有18.1%的受访者承认接触过此类视频

90.02%的受访者
除了知道不能*载下**、传播暴恐音视频外
并不知道其他的相关行为是否犯法

可以说
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就触犯了法律~

工社君今天就为大家好好科普一下
大家看仔细了~
1这四类暴恐视频切莫碰触!

第一种是含有煽动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力暴**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二种是含有传授制造、使用*药炸**、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力暴**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三种是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四种是其他涉及*力暴**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现在知道什么是暴恐音视频了吧?
赶紧翻翻自己的网盘硬盘
看看有没有!
如果有请立即删除!

2制作、传播暴恐内容如何定罪?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除了不要传播*力暴**恐怖内容之外
我们日常在上网过程中
还有哪些行为是万万不能做的呢?
3这些网上行为属于犯罪!
1、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4、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5、在信息网络上恶意发起收集、散布公民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成员及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恐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6、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8、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构成*谤诽**罪。
9、利用互联网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的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10、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在这里工社君要提醒大家
这些内容一定要看仔细了
以后上网的时候不能再为所欲为了!
另外工社君胆子比较小
曾经就被发来的恐怖视频吓到过
但是内心真的是崩溃的
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只能把那人拉黑了事~
以后大家再也不用忍了!
遇到这样的直接举报他们!
网上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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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澎湃新闻、公安部网站、华龙网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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