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法侵害报案多次不受理怎么办 (被不法侵害怎么样才能让警察立案)

刑匠实战||被犯罪侵害,该怎样刑事控告(报案)?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刑警队对强奸罪怎样会立案,刑警队对强奸罪怎样才能立案

刑事控告是一项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工作,是刑事律师的一项专项业务,也有律师事务成立了专门的部门,有专人负责,牵头研究。自己从事刑事律师六年来,承办过几起成功的刑事控告,其间不乏经历艰苦的沟通和抗争,取得了被控告方被上网追逃、被刑事立案、被判刑十一年多等成果,也说明我是有这个资格,可以就这个问题讲讲自己的见解。

就自己从警十六年多的经历看,公安机关发现犯罪,有群众扭送、工作发现、被害人报案、嫌疑人投案等多种途径。但刑事控告在法律上,如何具体操作,着墨不多。

从立法原意上探究,依法惩治犯罪,是有权机关的法定职责,对此法律的规定是“应当”,这样的刚性规定,似乎不存在假手他人的必要。

比如,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然而实践中,由于不少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又或者,因为被害人表述不规范、不正确、歪曲事实,被当成经济纠纷、自诉案件的也不在少数。

这里需要穿插一句的是,不少人,包括刑事律师,将“刑事控告”误解为“报案”,其实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报案、控告、举报,在法条中的表述,是并列关系,显然含义不同,不能混淆。其中举报是最易区分的,是指就他人受侵害之事,向有权机关反映。报案是自身受到犯罪侵害向公安机关反映,但具体侵害人、方式、路径等不明,有待公安机关查清的。控告,指就自己被犯罪侵害,明确就行为人、前后经过、时间节点、涉案金额、损失情况等详细反映,希望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行为。

从定义也能看出,不是所有案件适宜委托律师代办,而如果涉及重大复杂的合同诈骗、套路贷犯罪、金融犯罪,由于线索多、证据复杂、沟通技巧性强、法律知识密集、专业门槛高,还是委托专业律师较适宜。

那么刑事控告应从何着手呢?结合个人经验,笔者认为,重点要落实好以下四点工作:

一、要了解基本程序

刑事控告的初步目标,是立案。但在立案前,公安机关会出具报警回执给控告人,并对受理案件情况作好登记。控告人记得要拿好报警回执,这是下一步查询案件进度、证明自己已经采取法律措施的凭证。

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专业文书制作

方便公权力机关迅速、系统、专业了解案件,控告文书宜采取系列文书的形式。一般由《刑事控告书》、《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法律分析》、《既往判例》等几部分组成。当然,这里只是列举一个标题,具体的标题,可结合案件,将控告内容作重点的提炼,作为文字标题。

比如《关于事关广州治安国际形象、外国人在华人身安全、中国法治形象之王某某等人在某某区某某路一带对古某某(Mxxx xxx xxx M国籍)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之

刑事控告书》。

从行文内容看,控告书应力求简短、明了,最好两页纸讲清楚事情经过。对于复杂的情节,可以在证据目录中,以证据、证明目的等方式体现。而对案件中事情经过等,可以在法律分析中详述。

其中,法律分析文书,视情可采取图表式等可视化表达形式,以最大限度方便办案人员把握要点。

比如在这起外籍人古某某被涉黑犯罪侵害的刑事控告案中,笔者将涉嫌非法拘禁、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数起犯罪的金额、犯罪人员角色分工、银行流水走向等,一概用彩图的形式,以不同色块对应不同角色,以线条标明人物关系,以箭头标明资金流向,通过不同层级、方位分别代表不同关系,使整个案件更加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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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告注意事项

刑事控告,涉及司法程序的启动,是一项严谨的专业工作。切忌虚构情节、伪造证据、切忌对抗思维泛滥。

笔者在2018年,也曾接受当事人黄先生委托,控告“诈骗”其巨额资金的庄某某。

由于求财心切,黄先生在找到我之前,已经委托了当地一名律师,将案外人大老庄、彭某某也一并列为犯罪嫌疑人。原因是,之前的律师认为,“大老庄和彭某某是有钱人,告他们才可能拿到钱。”这样的思维,其实是严重错误的,甚至是诬告、陷害。此后警方多方查证,发现控告事实与“嫌疑人”供述存在多处矛盾,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且综合五人当事人陈述、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最终作出不立案决定。

接到不立案决定,黄先生又以另一套说法,找到我,委托为其代理控告。但之前的不立案决定成了硬伤,导致再次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深圳控告时,警方发现案子之前已经处理过,于是再次对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制作了笔录,然后,重新移交回原受理单位——东莞某公安分局。

因为已有一份不立案决定在先,警方对新的控告,倾向于维持原决定。就在笔者带被害人反映“有新证据出现,案件应当重新审查”时,案件中的证人黄某某,因与黄先生利益纷争而反水,提出在此次控告中所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帮忙提供账户的情况不属实,自己当时是被黄先生要求,帮黄先生提供账户,以佐证黄先生存在转出资金给犯罪嫌疑人庄某某的事实。

面对这一证据大逆转,委托律师均很被动。警方据此维持了原不立案决定。

虽然,此案有庄某某倒签借款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但证明被害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发生了180度的反向逆转,导致对被害人转账时,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发生了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导致警方怀疑黄先生有意“制造证据”,虽然并没有因此追究黄先生责任,但对立案明显不利。

在黄先生这个案件中,如果,虚构了犯罪嫌疑人指定通过中间人转账,是伪造证言的行为,这一情节不能查实,也是导致刑事控告败北的关键。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对抗思维泛滥,也就是基于对公安机关办案纪律的陌生、对公安人员工作方法的不解,进而对一些态度生硬、程序性要求等,徒然上升到投诉警察、举报办案单位的地步,这样明显是无用功,甚至会导致控告无法推进。这也是笔者在同行律师咨询时,了解到的一种操作误区,需要注意避免。

四、持续跟进

刑事控告是持久战,特别是在当事人财产被冻结,一连串民事诉讼接踵而来的时候,不是速战速决就能解决的。伴随着刑事控告的,往往包括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跟进,连续反映。比如整理新证据,细化证据分析,形成数据统计结果、图表。

二是对有权机关不作为、释放犯罪嫌疑人等侵害被害*权人**益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等。

三是涉外案件,可能涉及后续民事起诉中的委托书翻译、公证(或领事馆确认)、疫情或(国外)战争期间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发邀请函以便外交部门办理签证等。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归案后,在检察院阶段,可以申请阅卷,并提出代理意见,在法院阶段,可以就开庭、量刑建议等,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后记: 为什么要写这篇文字呢?因为今天正好10月31日。而三年前的今天,正好, 接手 了前文述及的涉外刑事控告。而前不久,对被控告人的判决书宣判后生效,一个三年前的案子终于划上句号。也感觉有必要在这个特殊的节点写点什么,以记念三年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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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年前以强迫交易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