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丢失病历承担全部责任吗 (医院丢失物品医院负责吗)

医院丢失病历资料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 杨岩律师

阅读提示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病历资料,鉴定机构将不予鉴定。因此,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通过病历资料所记载的内容,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裁判要旨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基本案情

患者A女士因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不适呈持续性隐痛,伴恶心、偶伴反酸,无呕吐等症状,入住甲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类癌、高血压,4天后甲医院为患者A女士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标本送病检。病理示:胃粘膜组织轻度萎缩,部分不典型增生,未见明确肿瘤残存,淋巴结未见转移癌。5个月后,患者A女士复查胃镜示:胃类癌术后,手术局部粘膜呈瘢痕样改变且局部形成半球形隆起,术后改变?4年后,患者A女士再次来到甲医院复查报告显示:吻合口局部见软组织肿物,约3.4*4.0cm,考虑肿瘤复发。随后,甲医院为A女士行开腹探查术、腹腔粘连松解术和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术中探查未见明确肿瘤复发迹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未提交所造成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推定甲医院对患者A女士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A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A女士的各项损失,甲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保存责任主体及保管年限不同,需要特别注意。首先,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病历规范书写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病历问题已经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95%以上的纠纷都会涉及病历问题,医疗机构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应规范保管病历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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