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
可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咋办?

张三和李四之间有一笔买卖,
为了保障这笔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两个人通过公证机构制作了公证债权文书。
这样,只要一方违反文书的约定,
另一方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交易过程中,
李四果然没有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直接就被张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如果李四发现张三据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是错误的,
应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李四的处理方式,
是和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性质有重要关系的。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出错,
是因为文书中出现了程序性的错误,
李四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通过书面形式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啥是程序性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亲近**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亲近**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出错,
是因为文书中出现了实体性的错误,
李四就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以张三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啥是实体性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
不管是申请执行法院不予执行,
还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不会因此而停止的。
如果被执行人李四想要申请法院停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应该怎么办呢?
被执行人李四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请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过程中相应的处分措施,
通常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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