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损失计算)

买卖中违约怎么办,买卖违约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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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尼客公司主张,其可得利益损失按自合同签订后的两年计;根据《合作协议》关于合同签署两年内宁夏石化易捷公司下达采购枸杞饮料订单数量不少于6000万罐而实际仅采购6261936罐的实际,宁夏石化易捷公司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7289496.32元(计算公式:47,289,496.32元=未履行差额53738064罐*毛利润0.88元/罐);其中,每罐饮料的毛利润0.88元为合同约定的宁夏石化易捷公司采购价3.1元减去欧尼客公司向天津徐氏公司的*票开**价2.22元得来。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并扣减必要的交易成本。

具体到本案,关于案涉每罐饮料的毛利润的确定问题。虽欧尼客公司向天津徐氏公司所支付的部分订单发票价为2.22元/罐,但根据欧尼客公司与天津徐氏公司所签《产品定制及经销协议》及其附件2,欧尼客公司向天津徐氏公司采购案涉饮料的约定价为2.48元/罐。因欧尼客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向宁夏石化易捷公司披露了案涉饮料实际从天津徐氏公司采购而来,根据可预见规则,案涉每罐饮料的毛利润应为0.62元(即宁夏石化易捷公司支付给欧尼客公司的饮料采购价3.1元/罐减去欧尼客公司向天津徐氏公司饮料采购价2.48元/罐)

关于案涉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内欧尼客公司的可获订单量的确定问题。《合作协议》并未有宁夏石化易捷公司两年内必须每年采购3000万罐的约定,而仅是约定第一个合作年度即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宁夏石化易捷公司须采购3000万罐。对于在第一年度采购量不足3000万罐的情形,《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宁夏石化易捷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仅是正向约定在达到3000万罐采购量时,欧尼客公司需将案涉饮料的有关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宁夏石化易捷公司;双方案涉合作属按订单定产量的模式,因此饮料的市场实际销售情况才是决定采购量的决定性因素;另外,欧尼客公司在合作第一年度所获订单量远远少于3000万罐的情况下,也并未及时向宁夏石化易捷公司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接单生产。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因双方的正常合作超过一年而不足两年,在案涉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内欧尼客公司的可获订单量问题上,根据违约方可预见规则,应以欧尼客在第一年度实际获得订单量的两倍予以确定。根据欧尼客公司在上诉状的自认,其在第一年度实际获得的订单量为5301936罐,因此,欧尼客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可获订单量可确定为10603872罐(即5301936*2)。因欧尼客公司自认其在不足两年的合作期间内供应的饮料总数为6261936罐,故欧尼客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因宁夏石化易捷公司违约而损失的订单量为4341936罐(即10603872-6261936)。

根据前述,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还应扣除相应的交易成本。按照欧尼客公司0.62元/罐的毛利,欧尼客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因宁夏石化易捷公司违约而损失的订单量价值为2692000.32元(即4341936罐*0.62元/罐)。考虑到欧尼客公司在收取案涉饮料款时均应向税务机关缴纳17%的增值税,本院认定,欧尼客公司因宁夏石化易捷公司案涉违约行为而应获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为2234360.26元(即2692000.32*83%)。

案例索引: 上海欧尼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石化宁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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