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个毒贩王某
因非法持有*品毒**蹲过监狱
出狱后没有因此悔改
反而走上以贩养吸之路
执迷不悟的王某
把5克*品毒**弄成50克“假”*品毒**卖
试图规避恢恢“法网”
但他的如意算盘
没逃出法官的火眼金睛
终被西充县法院以贩卖*品毒**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小编只能说:
《刑法》是本好书~
建议回监狱再学一遍!
旁门左道贩卖“假”*品毒**
我真的只是想诈骗
这位王某,是一位“瘾君子”,曾在2012年因为犯非法持有*品毒**罪蹲过监狱,刑满释放后,又重蹈覆辙染上毒瘾。
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窘的王某便想着走上以贩养吸的路。
可没有本金,*品毒**哪这么容易能搞到?王某琢磨起旁门左道——给*品毒**掺上辅料一起卖。
王某: 那些买*品毒**的就算发现吸了一嘴面粉,也只能生气拉黑我们!
李某: 但风险还是很大,如果被抓了怎么办?
王某: 卖“假”*品毒**,最多判我们诈骗罪。
听了王某的劝说,朋友李某浑浑噩噩也加入,准备一起干。很快,在2021年1月,就有人联系上王某想要购买*品毒**,商定好50克*毒冰**17500元的价格。
不思悔改当庭狡辩
我真的只打算卖5克
交易当天下午,买家曾某到了王某家里,王某边吸食着*品毒**边和他商量*品毒**交易的具体事项。“ 我手里现在没有现货,小李你去拿货。” “钱在车里,我们一起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正当李某两人准备出去拿货时,被收到线索的民警逮个正着。
民警从王某、李某身上以及现场桌上查获并扣押疑似*品毒**共58.458g。经鉴定,仅桌上的0.223g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冰**”)成分。

庭审中,王某先是反复辩称自己只想把辅料卖给曾某骗钱,其性质是诈骗,不是贩卖*品毒**。
后又狡辩自己本身没有*品毒**,想购买5克*品毒**,其他均为*品毒**辅料,不应计入贩毒总数,自认为贩卖数量应该认定为5克。
看来,王某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是“知法犯法”的侥幸心理作祟。
铤而走险应受“真”刑罚
你真的需要重新学法
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品毒**而贩卖获利,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主观上明显有购买真*品毒**掺“假”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准备贩卖*品毒**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品毒**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行,系贩卖*品毒**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王某因非法持有*品毒**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品毒**罪,系*品毒**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西充县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
为严厉打击*品毒**犯罪, 根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品毒**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私走**、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毒**的数量计算, 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规定:
办理*品毒**犯罪案件,无论*品毒**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品毒**数量认定为*品毒**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为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品毒**常规形态的除外。
简单来说,*品毒**数量多少与*品毒**纯度关系不大,本案中王某二人打算把5克真*品毒**加入辅料变为50克,故贩卖*品毒**数量应认定为50克,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最终害了自己,掺重了自己的量刑。
无论贩卖
真*品毒**还是“假”*品毒**
都是犯罪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西充县法院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品毒**
自觉*制抵***品毒**犯罪
来源:西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