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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在法院得到了解决。原告绍兴昂迈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货款损失及利息。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610824元及利息。该案涉及的货物共有三份提单,分别为TCNB2204107A、TCNB2204107B、TCNB2204107C,集装箱号分别为FDCU0509810、CAIU8456149、FDCU0461907。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为汉航公司,托运人为昂迈公司,收货人为LEAVEITS.A.,装货港为宁波,目的港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运费为到付。根据出口报关记录,涉案三票货物的货值分别为61699.2美元、61705.28美元、105737.75美元,成交方式为FOB。然而,当货物到达港口后,已被提取。

根据集装箱流转记录查询,集装箱FDCU0509810、CAIU8456149、FDCU0461907的空箱返还日期分别为2022年6月3日、6月7日、6月4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汉航公司向昂迈公司发送了提单复印件,并在提单上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信息。尽管没有实际签发正本提单,但汉航公司与昂迈公司之间已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汉航公司无权以昂迈公司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为由抗辩。汉航公司在发送提单复印件时,已询问昂迈公司是否需要正本提单,而昂迈公司回复“等通知电放”,因此汉航公司应听从其指示放货。然而,汉航公司未经昂迈公司同意,私自流转货物,导致昂迈公司遭受货款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昂迈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认定以报关货值为准,计229142.23美元,按照起诉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7.0298折算,计1610824元。
至于利息损失,考虑到涉案三票货物放货时间相近,法院决定以最后一票货物的集装箱空箱返还时间即2022年6月7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支持昂迈公司主张的利率。 对于汉航公司关于昂迈公司应已实际收取涉案货款的抗辩,法院认为昂迈公司确认未收取货款,并且与国外买方关于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未实际履行,因此汉航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厦门汉航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绍兴昂迈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10824元及利息。这起案件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行为进行分析,法院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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