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浙江女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后用榔头敲击头部重伤住进ICU的事件,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有人问崔老师怎么看?
这个事件,不由得让曾经的年轻女律师-崔老师我回忆起20多年前在河南的一次办案经历。
当时一名涉嫌被控杀人的被告人家属找到崔老师,希望崔老师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出庭辩护。
崔老师受托后,了解了事情发生的全部来龙去脉:
这位被告是一名脑子活络、比较勤劳的50多岁的农民老张,看到村里有很多不太好没人耕作的荒地,就找到村里,要求承包种果树经营果园。
村干部看到这些荒地条件不好,没人愿意耕作,就跟老张签署了20年的承保合同,老张一次性缴纳了20年承包费。
然后老张就开始组织家里人平整土地,施肥,栽种果树……
在老张的辛勤打理下,原来的撂荒地逐渐焕发了生机。过了几年,果树到了挂果年份,眼看就要有收入了。而且果园还雇佣了一些村民帮工。
但是在这个面临收获的结果眼上,一些村民主要是村干部犯了红眼病,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上述土地收回,再平均按户头分给其他村民。
老张大量资金和心血投入果园,还没有收回投资,当然不同意。
村委会就汇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出头强行发出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
某一天乡政府派一名30岁左右的农大毕业分配到当地的乡干部带队,前往果园现场通知解除合同并驱赶老张及其雇佣的工人。
在现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老张一怒之下,用一把尖刀将这名年轻的乡干部捅伤,后出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老张被刑事拘留逮捕,被起诉到法院。
崔老师了解了全部案情后,就确定了给老张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向法庭指出,由于村里、乡里处理解除承包合同不当,没有考虑被告老张的巨大经济投入,引发了恶性事件的后果。
鉴于乡政府及乡干部有过错,建议给老张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天开庭时,法庭现场来了200多人旁听:
一部分是受害人死者方的,因为受害人家庭也是该乡当地的;
一部分是来声援被告老张的,因为很多村民也对村里乡里违约解除承包合同表示不满,同情老张的。
当时老张家属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除了崔老师,还有一位男性律师朋友。
开庭时,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时,一部分旁听群众有点骚动;当这位男性辩护律师发表完指责受害人的辩护意见后,又引发了旁听群众的骚动;
崔老师我对事情发生的经过,结合双方过错入情入理进行了分析,重点指出乡干部现场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恶劣后果,法庭的旁听群众听到崔老师入情入理的分析,逐渐归于平静,陷入沉思。
上午开完庭后就到了中午12点午餐时间。
开庭一结束,崔老师要求家属立即开车离开法庭所在地。当时几乎可以用“ 逃离 ”形容我们离开的速度,一直开到了70公里开外的一个县城,找了一家餐馆吃午餐。
到饭店坐下后,崔老师就告诉家属说,为什么要迅速离开法庭现场,因为旁听群众太多了,担心我们这方,包括崔老师在内的辩护发言,引发对方死者家属的不满情绪,引发额外事端。
当时崔老师也曾经反思过,当时迅速离开的决定会不会过于敏感过激?浙江女律师被对方当事人伤害案,印证了崔老师当时的担心和判断。
崔老师我想对广大的律师朋友们说句话:
执业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意识。
像这种针对律师的恶性事件,我们除了谴责加害人,更多的是,要增加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目前很多人对律师是“ 应当事人的聘请,提供法律服务 ”的本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尤其在目前经济环境不景气,很多人充满了戾气怨气,一触即发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高估别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程度。
发生这种恶性案件,我们可以呼吁,但实际上我们很难改变别人的认识。
既然我们改变不了别人,只能改变自己。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做法如下:
在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多观察对方当事人以及己方当事人,多判断当事人的性格人品,对于存在极端性格的人,要注意保持适当距离,注意言谈举止不激发对方的极端反应。
原因是因为,我们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大部分会涉及财产等经济利益的冲突。凡涉及经济利益,很多的老百姓就不太理性,尤其有极端性格的人,会产生各种极端情绪,会迁怒于律师,认为律师是坏人的代言人,所以也是坏人。尤其目前情况,一个导火索,就可能引发不理性的极端行为。
所以,既然我们从事的工作需要跟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还是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多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才是上策!
这就是一名曾经的律师,过来人崔老师的肺腑之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