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保险费用过万什么原因 (起诉保险公司不赔评估费)

周女士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全险并如约交纳保费,但是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算上车损、物品损失和评估费用等,损失高达十几万元,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自己也无法承受这样巨额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权和止损,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驾驶人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躲闪情况而撞到路边的大树,造成车辆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车主周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经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该中心鉴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1万元,周女士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保险公司表示,周女士所提出的车辆损失过高,而且评估费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所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表示,评估是单方委托且并非被保险人委托,所以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周女士提交的评估结论书等是交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出的,且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所以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周女士支付的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评估费等支出应由谁承担?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此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需有资质

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规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局注册并加入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或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操作规程》,鉴定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明确鉴定评估目的,及时指定专业鉴定评估人员对事故车物进行鉴定评估。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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