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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并且一般是根据谁是侵权行为人就告谁,但近日有网友却遇上这样一种疑问,当行为人为某人的代理人时,他实施的行为应由谁负责?可不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因代理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在少数,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确定被告呢?今天,法务帮的律师就通过案例的方法告诉大家,因代理人发生纠纷时,我们该如何确定被告!
导入:徐某为某商场公司的采购员,根据公司要求到乙公司进行采购空调,采购完后,乙公司一直向徐某推销另一种新式的厨房抽风机,徐某认为该抽风机与市场现有的比具有很大优势,遂自主决定购买了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抽风机。货到后,乙公司却面临了货款收不到的情况,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知徐某为该公司的采购代理人,可根据公司的授权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也即徐某因采购的空调的行为对公司有效。但徐某采购该批抽风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徐某采购抽风机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据此,我们可知构成无权代理行为的条件有四点:(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相对人明知或者有条件可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的,这时订立的合同受到损害的,视为代理人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故本案中,乙公司收不到的货款,应由谁为被告,应分为以下情形:
1、该商场公司拒绝追认或者对乙公司的催收未作表示的,应由无权代理人徐某为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没有得到公司追认的,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若公司以其他行为表示对该代理行为是认可的,则不管公司事后是否拒绝,该公司亦不能免责。如本案中,在该批抽风机到货后,该商场公司即对外销售的行为视为对该效力未定的合同进行了追认,则该商场公司就该按时支付货款。

2、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徐某是有代理权的,则应以该商场公司为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本案,这里说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指徐某在被辞退或者结束代理后,该公司没有收回相关期限内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等凭证的,则相对人就有理由认为该代理人依然有代理权,也即法律上所说的“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代理行为依然应由公司负责,但该公司在履行相应代理义务后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追责。
3、若徐某为该商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该超越权限的代理行为依然由公司作为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里需要区分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区别: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事业等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管公司是否追认,该行为均由该公司承担。
综上,法务帮提醒大家,在社会实践中,很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有一定代理范围的,或者代理人故意伪造假的代理证书进行代理的,这时,就需要相对人提前进行审核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可信,否则,因相对人疏忽大意的行为而造成的侵害,相对人也需要因此承担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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