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网络时代,电子数据证据大范围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渐渐的,甚至取代了传统证据。所以,用好电子数据证据保障成功维权打赢官司,非常重要。冰山一角,聊聊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原件的官司怎么打?
一、结论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判断哪些算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形成的,通过电子设备或系统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的各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材料。“咋理解嘞”莫说法律行外人,或有法律行内人也可能一句“*靠我**”,若说讨论“理解”,我认为核心还是“构成要件”着手,“电子数据证据”分别怎么理解“电子”、怎么理解“数据”、怎么理解“证据”,电子理解为计算机、电子设备或者网络等产生、存储、处理、传输的“设备”或者“平台”,偏向实体/物体性;数据本质其实是符号,如一笔一划一逗号一句号,数据群就能产生意思表达的效果,所以数据即是符号,同时又必须借助设备或平台去产生、存储、处理、传输;证据就是表现形式,看能看懂。如在设备或平台上看数据,截图/打印看数据都是证据,证据就是含有意思表达、说某事时的表现形式,不在乎载体为何,但要区分原件/复制件。
根据法律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核心也说是“数字化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微信聊天记录啥叫原件?
当事人说“当时截屏的,是不是你们没保留”。我说“我们保存下来的,只不过我们保存的截图算复制品,你手机登录微信查看的才属于原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通常指的是以下内容:1. 直接从微信应用中导出或展示的原始聊天记录。2. 未经过任何形式的编辑、修改或转换的聊天记录。3. 包含完整的聊天信息,包括发送和接收方的用户名、聊天内容、时间等。原件具有以下特点:1. 真实性:能够准确反映聊天的实际情况。2. 完整性:包含全部的聊天内容。3. 可靠性: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原件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原件”就是原来的文件,哪里产生哪里算,牢记了整个通俗含义就会让你容易区分原件与复制件。
三、微信聊天记录是唯一证明法律关系证据时,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能不能打官司?
法院受理案件是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的两个重要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所以即便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要去打官司也是正常受理的。但是,是否能够胜诉恐怕就是个未知数,后面单列标题接着说。
四、微信聊天记录是唯一证明法律关系证据时,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如何打赢官司?
既然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法律关系的唯一证据,那么要让法院采信该证据支持诉讼请求,要打赢官司,就一定要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此话怎讲”会有当事人疑问,就像当事人说“当时截屏的,是不是你们没保留”是一样的道理,解决这样的疑问,理解因为“微信聊天记录是唯一证明法律关系证据时,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而败诉”就要明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在对方不认可真实性时,若没有原件即具有真实性的众多合理怀疑,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种类多样:涵盖电子邮件、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2. 产生依赖:其产生、存储和传输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相关技术。3. 易被修改:相对于传统证据,更容易被篡改、伪造或破坏。4. 具有隐蔽性:可能隐藏在电子设备中,不易被发现。
所以,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被告出庭说“法官,原告的聊天记录是伪造的,剪辑制作的”这种情况。好说好说,“对方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如此一来,即“举证责任”要让对方证明,憋着要他拿出聊天记录证明虚假,拿不出的就认为属于真实,法院要采信。二、对方不出庭,法院不确定。这种情况可以详细查看聊天记录,按步奏处理,第一、验证对方的实名信息、微信主页信息,固定用户身份。第二、查看聊天记录,找存在的佐证证据;如转账记录可以从微信账单导出、发送的专属性书面内容或者专属性物品可以找到原物原件印证;如聊天记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或者知情人表述性内容可以争取证人证言等等。通过聊天记录内容涉及的有原物、原件、知情人士等等的证据佐证聊天记录真实性,达到举证证明“高度盖然性”的效果,从而成功维权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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