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自行出院致伤情加重,医方是否要担责?

患者术后自行出院致伤情加重,医方是否要担责?

——医疗管理合规

康信华 钟琳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患者为男性33岁,7月24日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A医院外科一区治疗。经诊断,患者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挫裂伤。当天经患者亲属签字同意,A医院为其施行清创术、钢板内固定术、石膏托外固定术。8月1日,患者要求离院,经医务人员劝阻无效,患者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字据后,A医院为其办理了离院手续。

10月13日,再次入住A医院治疗。经诊断,患者左小腿重度开放性复合伤并感染、左胫腓骨骨折并骨髓炎。10月21日,A医院为其施行综合治疗使伤口愈合后,患者于12月24日出院。

次年2月11日,患者因左小腿疼痛,第三次入住A医院治疗。查体见患者左小腿向内成角畸形,有“假关节”活动,触痛,左小腿比右小腿短缩约2.5cm。经A医院治疗后患者症状体征好转,患者于两年后11月6日自行离院。

患者认为A医院在清创时未尽到职责才引发骨髓感染,以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要求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问:患者手术恢复期自行出院致伤情加重,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分析】

患者手术恢复期自行出院致伤情加重,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患者伤残后果系患者伤情过于严重、首次入院手术后未遵医嘱提前出院致患肢感染并发骨髓炎,以及术后过度运动造成再次骨折所致。患者伤残后果与A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合规建议】

从医方角度,在患者入院时务必全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病情没有完全康复自己强烈要求提前离院的患者,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告知:患者出院后的医疗和护理的注意事项、医疗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并尽可能加以劝阻。

从患者角度,入住医院后在手术恢复期或术后疗养期内,应尽可能遵从医嘱,充分理解医护人员关于提前离院的风险告知,尽可能降低术后感染和损伤风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出院的,要按医方要求签署有关告知文书,对于可能发生的自身健康不利后果,要有充分的认知并采取必要的医疗和护理等防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