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诉田某某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302民初10394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
被告:田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与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冒领的低保金人民币5196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方在2002年5月取得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低保金至2017年6月,但被告方在2011年3月14日购买×××威志牌汽车,没有向低保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而继续领取低保金,原告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14】14号)的相关规定,在2017年7月停发了被告方的低保金。
原告方多次向被告追缴2011年3月至2017年6月冒领的低保金,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冒领的低保金人民币519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为国家机关,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信息核对、审批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田某某为公民,其与原告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定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的起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诉高某某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302民初10389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
被告:高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冒领的低保金人民币6635.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方在2016年8月取得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低保金至2017年6月,但被告方在2016年4月19日开办秦皇岛泽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向低保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而领取低保金,原告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14】14号)的相关规定,在2017年7月停发了被告方的低保金。
原告方多次向被告追缴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冒领的低保金,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冒领的低保金人民币663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为国家机关,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信息核对、审批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高某某为公民,其与原告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定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的起诉。
【案例链接】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诉张某某不当得利(返还低保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