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了工伤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工伤如何赔偿)

2018年9月,刘某因在某有限公司做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法院确认该公司欠刘某8000万元。公司迟迟不予履行,刘某遂申请公司破产。但该公司的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难以找到,致使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法院遂裁定终结了该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5月刘某将该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该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均以认缴方式出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0月16日。张某、王某则认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已破产,公司的债务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对刘某的还款责任。

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对公司欠刘某的债务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呢?

股东工伤了自己怎么承担责任,员工受了工伤

一是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

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是永久免除。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构成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出资人有义务及时将尚未届至缴纳期限的出资缴付到位,用于对债权人的清偿,而不受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当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就上述情形向出资人提起诉讼时,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出资人的出资期限马上届至,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出资人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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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司股东应履行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相应义务。

保证本公司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并移交破产管理人。对于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办理证照、刻制印章、开立账户、设置会计账簿、投入资产、留存文件等是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登记机关年度检验、向税务机关纳税、进行财务审计等活动之必备条件。

特别是在会计账簿方面,《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据此规定,公司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自成立至消亡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公司在正常存续状态下,可以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等具体人员保管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但这属于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种专项授权,股东理应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公司进入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程序时,系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事务等。此时,公司并非正常存续状态,公司自治性受到限制。

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是清算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当然应对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就是说,保证公司会计账簿完整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是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之一。

三是公司无法清算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的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造成“无法清算”的后果,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在本案中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刘某的债权未能得到完整的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管理人员妥善保管账簿为其应当履行的勤勉义务之一,该项保管义务亦为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种专项授权,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追责于公司,而在破产清算不能的情况下,股东应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故即使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具体经手保管账簿,其亦负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保证公司会计账簿完整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账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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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公司的管理人员妥善保管账簿为其应当履行的勤勉义务之一,该项保管义务亦为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种专项授权,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追责于公司,而在破产清算不能的情况下,股东应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即使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具体经手保管账簿,其亦负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保证公司会计账簿完整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账簿的义务。《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所以,在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因清算义务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法理,应当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股东张某、王某的连带给付刘某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