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宏嘉园小区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欣宏嘉园小区机动车的合理停放和行使,维护小区环境,缓解小区停车压力,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红线内)(以下简称“小区内”)机动车的通行、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 授权实施
本规定由业主大会委托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实施管理。
第四条 收益用途
本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实行有偿使用。停车费收益除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归物业外,其他结余收益按季度转入公共收益账户。
第二章 停车登记
第五条 小区采用资格分类管理
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管。本规定的停车资格为全体业主共同赋予的受限制权利, 资格不得转让、赠与、互易 。业主房屋出售时,对应停车资格相应收回。共有车位(地面)停车资格依据申请人提供资料要件类型实施分类认定。
物业使用人可登记固定车辆在本小区地面计时停车;一个房产证的产权人及直系亲属(直系范围限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多可以 有资格登记 2 辆车 在地面停放。8 人座及以上的车辆及黄牌大型车不得登记。一户整租租户最多有资格登记 1 辆车 在地面停放;整租租户已经办理地面停车的,业主就无资格再办,已经办理登记未到期的需要退办;反之业主已经办理地面停车的, 整租租户也无资格再办,已经办理登记未到期的需要退办。非整租租户不予办理地面停车登记。无产证的房屋,不予办理停车登记,已登记的车辆撤销登记。
符合车辆地面停车登记资格的情况:
车辆和产权人关系
办理所需的证明资料
1 业主三证合一车辆
房产证、身份证、行驶证
2 业主直系亲属车辆
(包月和按次车辆)
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亲属身份证、行驶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其他关系证明
3 业主公司车辆
行驶证为该公司
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行驶证、 公司营业执照、车辆为产权人驾驶的承诺书(盖公章)
4 业主租赁车辆
行驶证为该租赁公司
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行驶证、有效期内的业主本人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正规租赁公司)、及付款证明
5 租户车辆
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租户身份证、行驶证、已备案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借合同,对应该租赁合同的缴税记录。只能整租并且一户最多办理一辆。
6 物业公司员工车辆
工作证、身份证、行驶证、物业证明
可进入小区,按临停标准计算应付费用。
注:上述资料均需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底。
第六条 地面停车申请登记
地面停车使用人携带上述表格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地面停车。办理停车登记缴费,须承诺遵守本规定,物业服务中心归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交业委会复核并留档备查 ,业委会复核后确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取消登记并告知登记人。 如办理人不愿意提供复印件的,需要配合业委会再次检验原件后确认登记资格。 物业服务中心受理停车申请后,应核实停车资格并按房产证所登记车辆数及车辆种类确定收费标准后办理停车登记。 并发放地面停车证 。
地面停车证请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前,以便物业确认该车确实为地面车辆。
第七条 地库停车申请登记
地库车位使用人可由产权人本人持房产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办理申请登记,若房产证与身份证一致但行驶证不一致的,需要提供产权人确认书。
已经登记的地库车辆请确保停在地下车库而非停在公共地面,若停在公共地面应向物业支付临停费用。
地库车位建议租给小区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具有小区通行权利的车主。若出租给非小区通行人员,物业不负责提供其进出小区的通行权利。
登记的地库车辆发放地库停车证 。停车证请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前,以便物业确认该车确实为地库车辆。
第八条 停车信息变更
更换地面和地库车位车辆信息的,车辆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变更登记信息。变更车辆所需材料和办理登记材料完全一致。
临时变更车牌需要有确切的原因,比如:车辆维修的临时代步。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同 一住户频繁变更的车辆登记要求。
第三章 进出场及停车规范
第九条 车辆进出
小区内主干道单向行驶,严禁逆行,由正门进入,由南向北行进,再由后门驶出。
访客车辆需预约方可进入小区停车。核实登记后放行进入,结清费用后驶出。
特种车辆和出租车、网约车(需核对订单信息)由门岗保安手工放行,其它无来访对象的车辆,不得放入。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政府车辆执行公务时在本小区停放的,免缴停车费。
各类大中型商用车(黄牌照),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未经物业经理允许禁止进入本小区。
第十条 行车规范
车辆使用人自觉安全行车,进入小区后,车辆应减速慢行,小区内限速 5 公里/小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8 人座及以上的车辆及黄牌大型车驶入小区(特殊情况需要物业同意);
(二)房车驶入小区;
(三)严重超速行驶的(高于 20 公里/小时);
(四)不听从保安指挥;
(五)鸣笛;
(六)使用远光灯;
(七)不按道路标记的方向行驶;
(八)不避让行人。
第十一条 停车规范
本小区 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采用老人老办法(原固定车位,以老业委会提供的花名册为准), 新人新办法(采用先到先停的方式) 。
车辆使用人自觉维护停车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停车不入位或一车占两位;
(二)在地库坡道口、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和其它禁停区域停车;
(三)车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
(四)堵塞小区出入口;
(五)不按规范放置停车证;
(六)使用车辆以外的人或物品占用停车位;
(七)不服从保安指挥;
(八)堵塞他人停车位进出口的;
(九)拒不缴纳停车费的;
(十)非地库车辆停入地库的;
(十一)车辆停放在地库通道而非车位上的。
巡逻岗保安应做好交通拥堵疏导、车辆停放指挥和违规停车的纠正工作等。保安现场发现违规情况的,须立即劝阻、纠正; 对于使用车辆以外的人或物品占用停车位,保安需劝离相关人员,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予以收缴另外放置,业主自行至物业取回,对于占用停车位的物品在处置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本人负责。
非现场发现的,轻微并不影响他人的,保安应张贴文明停车提示单。
影响他人通行或碾压绿化的,保安立即查询车辆使用人登记信息并上门或电话联系车辆使用人要求立即纠正。车辆使用人拒不纠正或者无法联系的,业委会或者物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锁车、移车等;如造成公共区域绿化损坏的,由车辆使用人或者车辆所有人赔偿。车辆使用人及全体业主同意物业公示违规车辆牌照及登记人姓名、 门牌号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地库车辆停放地面
地库车辆不得占用地面车位 ,地库车辆进入小区未进入地下车库的,按业主地面车辆套内车辆数确认其收费标准计扣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属于业主共有的 地面车位收费依据业主优先、业主第一辆优先、租户靠后、多停多收,少停少收的原则设定 ,系统内车辆可以按车牌充值并扣费,未进行充值的,可以使用移动支付,为了提高通行效率,鼓励尽量使用充值扣费。针对免费车辆,物业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1 小区内临时停车
(有空余车位才开放)
10 元/小时 封顶 80 元/日(自然日)
30 分钟内(含)免费
2 直系亲属探访车辆,仅限业主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办理
10 元/4 小时,不足 4 小时按 4 小时计费 封顶20元/日
60 分钟内(含)免费
3 业主车辆(包月优惠价)
每户第一辆:200 元/月
每户第二辆 :300 元/月
4 整租租户车辆(只能办理一辆) :300 元/月
5 地下车库车辆停放地面的 :按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
6 搬场车、装修运货车 :二小时内免费(需提前报备),超时按小区内临停标准收费
7 小区地库车辆 :500 元/月
共有车位(地面)收费标准
停车资格类型
计费规则
业主首车
10元/小时(200元/月封顶)
当次进入小区免费停车时间30分钟,超出免费时间后滚动计费;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计费;连续收费计算,直至该档收费月度封顶价格。
类业主首车(业主直系加配偶直系)
10元/小时(200元/月封顶)
非直系亲属首车、业主租赁车(含公司配车)首车
10元/小时(300元/月封顶)
使用人(含租客)自有自用首车、业主二车
10元/小时(300元/月封顶)
临时停车
业主三车及以上;使用人(含租客)二车及以上;使用人(含租客)非自有(租赁)车辆;地库车位登记车辆停放地面;其他临停车辆(含物业公司员工车辆)。
10元/小时(80/天 封顶)
当次进入小区免费停车时间30分钟,超出免费时间后滚动计费;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收费计算,80/天 封顶。
公共服务车辆
公共、应急
经物业登记后免费进出或者应急现场直接放行。
第十四条 系统内车辆充值与退费
除访客车辆外,所有地面车辆需提前充值,单次充值费用不低于一个月每天 24 小时 停车的停车费,停车实行计时扣费;
包月收费的,实行按自然月结算 。不足一个月的天数,按办理时当月剩余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再乘以包月金额的方式收取。
充值收费的,起充金额 100 元的整数倍,补充金额为 100 元的整数倍。
租借房屋的,停车缴费时间不得超过租借结束日期。
车辆不足额支付停车费的,在补足所欠停车费之前不得进入小区。车辆不足额支付停车费的,在补足所欠停车费之前如果出小区,需要按照显示应付金额实际付款后出小区。
不再停车的,车辆使用人可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款。
已登记系统内车辆余额不足且自欠费日起 15 日未离场的,或未登记在册且超过 15 日占用本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外来车辆,物业有权向欠缴车位使用人催收停车费。
已登记系统内的车辆无法联系车辆使用人或联系后使用人不缴纳停车费并超过 30 日, 或未登记车辆无法联系车辆使用人超过 15 日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通知拖车公司将该车 辆拖离本小区,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如进入小区的车辆因物业管理缺失造成的停车收费未入账或物业不按管理规定收费, 经核实后,需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足部分物业赔付,该赔偿费纳入 公共收益 。
第十五条 访客停车收费
访客车辆离开时,须按系统报价结清后放行。
第十六条 保全责任免除
本规定中的停车收费仅为车位使用费,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全以及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调价
根据实际需要,本小区停车收费调价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调价方案并通过后实施。调价可采用调整小时单价收费标准及月度封顶价格两种方式。
出现以下情况业主委员会可在征询业主意见后进行调价方案表决:
(一) 周边小区的业主首车停车收费标准提高超过本小区的业主首车收费标准。
(二) 周边小区的外来车辆收费标准高于本小区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三) 小区车辆增加,需要拉开本小区的阶梯收费标准以保持小区内车辆总量控制。
(四) 其他需要进行调价解决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执行监督
所有物业使用人和车辆使用人有权监督、执行本规定,可向物业服务中心反应违规情况。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行车规范和停车规范(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1. 已登记在系统内的车辆:
第一次违规,物业发出书面警告并拍照留存、通知改正;
第二次违规,物业再次发出书面警告并拍照留存、通知改正,可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众平台上予以曝光该车辆车牌号码 。
半年内三次违规的,记入黑名单一次。记入黑名单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
解锁黑名单需要车辆使用人到物业服务中心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
半年内累计 2 次记入黑名单的,物业可暂停该车辆享受优惠包月收费标准三个月,在此期间对该车辆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
一年内累计 3 次记入黑名单的,物业可暂停该车辆享受优惠包月收费标准六个月,在此期间对该车辆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
一年内累计 4 次记入黑名单的,物业可暂停该车辆享受优惠包月收费标准一年,在此期间对该车辆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
2. 未登记在系统内的车辆:
第一次违规,物业发出书面警告并拍照留存、通知改正;
第二次违规,物业再次发出书面警告并拍照留存、通知改正,可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公众平台上予以曝光该车辆车牌号码 。
半年内三次违规的,记入黑名单一次。记入黑名单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
解锁黑名单需要车辆使用人到物业服务中心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
访客车辆一旦进入黑名单,该车辆半年之内禁止 驶入 本小区。
一年内累计 2 次记入黑名单的,该访客车辆不再解锁。
3. 对于违规车辆,无法联系且 12 小时内未自行纠正的、或保安联系后一小时内仍未纠正的、拒不纠正的,物业可以采用锁车或移车的方式处理。
4. 违规被锁车的,车辆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后解锁,记入黑名单。
5. 违规被移车的,记入黑名单。
6. 车辆使用人拒不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的,如为登记车辆,物业可暂停该车辆享受优惠包月收费标准三个月,在此期间对该车辆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如为非登记车辆,一 年内禁止驶入本小区。
7. 车辆使用人堵门任何单独一个 5 分钟以上的,该车辆记入黑名单一次。
8. 对来访车辆进入小区时谎报门牌编号的情况,一经发现,涉事车辆立即进入黑名单。
9. 碾压绿化带的车辆,记入黑名单一次,物业可以直接锁车,车辆驾驶人需缴纳 500 元 /平方米的绿地破坏赔偿费(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算),该赔偿费纳入 公共 收益。
10. 对于违规停车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的,需照价赔偿恢复 相应设施的物料和人工成本。
11. 物业处置违规停车时锁车、移车的,产生的车损,由违规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骗取停车资格的处理
伪造材料骗取停车资格的,一经查实,授权物业应锁车并按访客停车收费标准追缴停车费,如果小区业主配合骗取停车资格,取消该业主产权登记下所有停车登记资格 1 年。
物业工作人员未尽责审核或违规办理停车登记的,查实后由业委会发送整改函,纳入对物业的年度考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
因本《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的颁布、执行,导致小区业主或其他车主与小区业主大会、物业发生法律、费用纠纷,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救济等活动,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支出,一切责任由业主大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适合范围及生效时间
本《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静安区欣宏嘉园小区,自业主大会表
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本《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欣宏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附件:
遵守车辆管理制度承诺书
本人 为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195弄欣宏嘉园小区 号楼 室的(业主/租户),联系电话: 。为办理本户车辆停车手续,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作假取消办理停车资格;
2、本人承诺遵守《欣宏嘉园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3、本人承诺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4、 本人承诺承担违反《欣宏嘉园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