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病假员工的劳动保护期,劳动者可根据工作年限、患病程度主张不同时间的医疗期,那么医疗期最长可以主张多久呢?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结束,劳动者仍未痊愈,无法回到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吗?
相关案例
案例一:医疗期工资最长可以主张二十四个月
A先生于XX公司就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A先生不幸被诊断出神经疾病并伴有四肢瘫痪,此后一直住院治疗。之后A先生与XX公司就合同内容产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X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A先生自被诊断为神经疾病后,身体一直没有康复,现A先生因其四肢瘫痪主张24个月医疗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A先生医疗期工资为30720元(1600元×80%×24个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A先生医疗期工资3072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审中XX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再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B先生入职YY公司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B先生因心理压力请假治疗,之后YY公司以B先生9个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B先生主张自己应当享有24个月医疗期,YY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认为,B先生明确拒绝精神鉴定,故其主张的24个月医疗期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于9个月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B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考虑到劳动部关于特殊医疗期的该项通知发布时间较早,对于通知内提及的特殊疾病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医学专业定义,故对于该项通知中所指的特殊疾病应当泛指劳动者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在法定的普通医疗期内无法康复正常工作的情况。通知中对于该种病情的列举应当属于对于疾病严重程度的列举,并非对于劳动者所患疾病名称种类的严格限制。根据B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明及病历B先生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的客观事实成立,依照相关通知的精神应当给予其24个月的医疗期。YY公司在B先生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B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YY公司支付B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公司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2007年,C先生入职ZZ公司,工作期间因突发脑梗入院治疗,并与公司约定医疗期至2020年2月16日。期满后C先生由于身体未恢复无法继续工作,但同意做劳动能力鉴定。2月25日,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证明书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C先生与公司就医疗补助费一事未达成协议,最终C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ZZ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四万元。
法院认为: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C先生已明确表示同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ZZ公司未安排C先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使无法确定出C先生劳动能力等级,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C先生关于按照五至十级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对C先生的诉求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ZZ公司支付C先生医疗补助费四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文启律师说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单位与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医疗期满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进行工作,公司也应当主动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没有主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劳动者一定医疗补助费。
文启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请假休息的,可以保存相关病历及诊断结果,积极主张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主张相应医疗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