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走进民法典#

又见面了朋友们,我是不只懂法律的柯晓林律师,点赞+关注+评论,收获更多法律和职场知识。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最高院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那这次修改对交易双方有哪些启示意义?如果应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柯晓林律师来和您一起分析、探讨。
咨询案例

昨天和朋友一起聚会,聊天的时候,朋友说他最近占了个大便宜,我问他怎么回事?
他兴致勃勃地讲了讲他的经历:
前阵他在某网站上看了一款价格不便宜的手表,犹豫再三终于下决心买了下来,等了几天,快递送到,打开一看,唉呀妈呀,还有意外惊喜,卖家给发了两块手表,还是情侣款。
我说作为朋友呢,我替你感到高兴,但是作为律师,我得给你泼一盆冷水。
朋友很不解,卖家发错了啊,跟他有什么关系呢?
你也有这样的困惑吗?我来结合《民法典》和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您一起分析分析,多收货,是福还是祸?
案例分析

先说结论,多收货物,祸大于福。
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我朋友的案例,他在收到多余的一块手表时,要作出选择,要么接收货物,但是需要按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价款;要么拒绝接收多余的手表,但要注意必须及时通知卖家。
而选择拒绝的,可以要求卖家负担代为保管货物期间的合理费用。但是这句法条很关键: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产生,买方是不可以向卖方主张赔偿这部分损失的。
比如多交付的货物是易燃易爆品,因为买方明知货物不能遇火但是仍然把货物放在了火炉旁边,发生爆炸,炸毁了买方的房屋,那买方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卖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实践启发

法律并不是只有打官司才能用得到的,也不是律师才需要学的,法律对生活是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的,学以致用才是学习的根本目的。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了卖家多发货的情况,我们需要怎么做呢,柯晓林律师给您提供以下建议:
- 第一步,固定证据
当我们遇到多收货物的情况,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录像,以免今后发生争议。
- 第二步,做出选择
留还是拒,这是个问题。但是还是要尽快决定,不管选择留还是拒,都建议联系卖家,留的话确定余款如何支付,拒的话要及时通知卖家,问清什么时间、怎么把多余的货物提走。
- 第三步,妥善保管
如果选择拒收货物,除及时通知外,还要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妥善的保管方式,并就产生的费用留存相应的证据凭证。
合同如何约定才更有利于纠纷解决
在合同起草时,如果能够提前预想到多交货物的情况如何处置,就更容易在多交货物这种情况出现时去解决问题。
- 明确作出选择的时间期限:
“买方接收货物时,应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如出现多交付货物的情形,买方需在货到后3日内作出接收货物或拒收货物的决定,并于决定作出当日书面通知卖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确认接收。”
2.明确接收货物的价款标准及支付时间:
“买方决定接收或视为接收多余货物的,多余货物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的95%标准,于买方决定接收或视为接收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
3.明确保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间:
“买方决定拒收多余货物的,自买方决定拒收之日起3日内,卖方自行将货物提走,逾期未提走的,每延迟一天,按500元/天的标准,向买方支付保管费用,保管费用应于货物提走当日一次性支付。”
4.明确保管期间责任:
“买方保管期间,应对货物进行妥善安置,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卖方货物毁损的,买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您知道怎么处理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观点,和我一起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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