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暑期这一旅游高峰期,许多人选择跟团旅游出行,由旅行社策划行程,给予旅客便利和安全感。在参加跟团游之前,旅客需要与选择的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了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跟团游的出发日期、行程安排、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进行规定。在旅*行游**业中,旅客因个人事务等突发原因临时*团退**的情况经常出现。而此前,若旅行社已经完成了必要的车辆安排、酒店预订等履行合同的行为,则旅客的*团退**行为必然给旅行社带来损失。那么,旅客该如何支付违约金,旅行社的损失又该如何分担?由此引发了一定数量的司法纠纷。为了防止旅客临时*团退**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等风险,旅行社需要在旅游服务合同中谨慎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合理规避风险,保障旅行社合法权益。
一、旅游服务合同案例分布情况
以“旅游合同”、“*团退**”为关键词,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相关民事案件,共可得5个权威类案,1101个普通类案。可视化查看1101个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普通类案基本情况,就裁判年份而言,2020年-2021年出现较多受疫情影响*团退**而导致的纠纷,案件数量有小幅上升。2022年,疫情防控较为严格,出行人数减少,因而案件数量也呈现下降趋势;就分布地区而言,旅游服务合同相关纠纷主要分布在广东省(324件)、北京市(246件)、上海市(80件),皆为经济发达的旅游大省;就审判程序而言,二审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比超过25%,一定程度上说明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疑难复杂程度。

接下来和小包公一起,以旅行社为视角,通过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的具体案例和企业合规大师的风险建议,一起来看看旅游服务合同中旅客*团退**等风险规避的有效手段!
二、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经筛选比对,小包公以“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解读旅游服务合同中的旅行社风险,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0日,原告陈明、徐炎芳、陈洁与被告携程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陈明、徐炎芳、陈洁参加由携程旅行社组团的欧洲七天团队游,每人旅游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其余均为人民币)17866元,三人旅游费合计53598元,旅游产品的供应商为欧洲之星公司。该旅游合同在旅游者的义务项下还约定:
“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 ,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 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 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上载明,旅游团费包含签证费、游程中规定的用餐、双标房等费用。2013年9月6日,原告陈明因故需要取回护照,致使无法如期办理前往旅游目的地的签证,难以参加既定旅*行游**程,要求*团退**;原告徐炎芳、陈洁同时向被告携程旅行社申请*团退**。携程旅行社予以同意。携程旅行社退还25128元后,余款未作退还。原告无法接受被告作出的处理,向旅游质监所提请调解,但调解未成。后被告又向原告返还4600元,但被告仍扣留三原告旅游费用25598元。原告据此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旅游费25598元。
(二)案件经过
1.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原告提前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通知被告*团退**,被告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另行出售旅游名额, 不会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所称的已产生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即使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只是承担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取回护照则无法办理签证,其违反合同约定*团退**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因为所预定旅*行游**程处于旅游旺季,故预先交付给旅游地地接社的费用无法退还。但是被告为尽量减少原告损失,已多次退还原告近三万元。 被告已经尽到了维护客户权益的责任。 至于剩余费用,因已经实际发生, 被告无法从地接社处取回。 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解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明、徐炎芳、陈洁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陈明、徐炎芳、陈洁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后,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 违约金。 其次,虽然双方约定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等应当如实计算,但被告并未提供使领馆已经收取办理 签证费用 的证据,无法证明签证费用已经发生,因此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费用退还原告。最后,对于 欧洲之星公司拒绝退还3018欧元 造成的损失,法院以“基于本次纠纷缘于陈明、徐炎芳、陈洁解约,而携程旅行社出示的证据因提供方的不配合存在瑕疵,此瑕疵系携程旅行社主观上无法消除的因素”为由认定该损失酌定由 双方各半承担 。
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扣除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后,应再向原告退还旅游费10896.62元。
2.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明、徐炎芳、陈洁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携程旅行社返还旅游费25575元。
陈明、徐炎芳、陈洁上诉称,携程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故不应当由陈明、徐炎芳、陈洁承担。而携程旅行社辩称,上诉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成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因考虑到公证、认证的时间和成本问题,没有进行公证、认证,故携程旅行社接受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凭未经公证、认证的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收费证明”、“取消政策”,即认定陈明、徐炎芳、陈洁取消旅*行游**程致使携程旅行社产生3018欧元的损失一节事实不当,故予以纠正。 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 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都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 法院在二审期间再次给予携程旅行社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补充、补强相关证据,但其未能进一步有效举证, 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携程旅行社应退还陈明、徐炎芳、陈洁旅游费22895.10元(旅游费合计55326元—已退款29751元—应承担的违约金2679.90元)。
(三)旅游服务合同相关要点总结
1.具体的*团退**政策和费用标准应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和旅客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客擅自*团退**的相关条款, 一方面规定旅客应提前七天告知对方且支付相应违约金,若未按时通知则支付的违约金更高;另一方面单独约定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 该条款的明确为旅行社把控自己的风险奠定了基础。虽然本案中旅行社承担了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但若没有该条款,则旅行社连*团退**的基本违约金也无法获得,将遭受更大损失。
2.明确约定的同时应注意保存好履约证据并完成相关手续
明确约定*团退**相关条款是旅行社应对相关风险的基础,同时旅行社对自己提出的相关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旅行社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本案中,”一审法院“纠纷缘于原告且携程旅行社出示的证据因提供方的不配合存在瑕疵,此瑕疵携程旅行社主观上无法消除的因素”而认定损失双方共担的处理有悖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携程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专业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送签、办理保险、订房、交通等均由其安排,其 在本案中应当有能力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凿证据,但携程旅行社却怠于举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在约定相关条款的同时,旅行社也应当注意保存自己的履约证据。近来出境游持续升温,必然涉及域外证据的公证等程序要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本案中旅行社不仅无法提供完整履约证据,其中部分证据还存在程序瑕疵,因“公证耗费时间精力”而未完成相关手续显然因小失大。
三、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助力风险防控
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AI提示旅行社约定完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将旅游服务合同风险把控在自己手中。本文从小包公海量合同模板库中选取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范本,展示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黑科技!

(一)选择审查立场,为企业提供切合主体的风险识别模式

小包公合同审查支持选择对应审查立场,从对应主体的角度精准考量合同签订、履行全周期过程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以“旅行社”立场展示智能合同审查。
(二)智能识别风险,提醒企业完善相关条款
在旅行社立场下,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一键AI识别上传的旅游服务合同中缺失或不完善的条款,并针对性给出一系列风险点,智能提醒企业增加缺失条款。

如图所示,本次选取的旅游合同中,小包公AI审查得出3个高风险点,8个低风险点以及1个注意事项。其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条款存在相应风险,小包公在识别缺失条款风险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和修改建议,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条款进行增补。
以本文聚焦的“*团退**”这一合同风险为例,本份合同范本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晰,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识别出本合同详细违约情形条款缺少对行程延误、旅客逾期支付、擅自*团退**的约定,建议可增加相关条款,并提示: “双方应明确约定发生何种行为时,构成违约且应如何承担责任(包括具体违约金及合同解除),避免守约方损失难以计算导致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与此同时,小包公还提供条款的【AI建议】,如点击“增加(擅自*团退**)条款”,即能直接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完备的相关条款,合同审查专业高效。

(三)提供参考案例,用司法实践提醒旅行社注意合同风险
除智能识别合同风险并提供AI建议外,小包公还可推送对应风险的司法实践案例,并可精准选择精确到地级市的案例区域,合理预测法院的裁判态度。如下图所示,针对违约责任相关风险,小包公在推送的相关案例中还可就此提炼相关争议焦点,以便旅行社迅速预判防范自身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