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5条姓名权解读 (民法典1021条姓名更改)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决定、变更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名称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效力。

【法条解读】

根据本法第1012条、第1013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两条规定的姓名和名称都是指法定姓名或者名称,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人格和身份的体现,对内对外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其决定、变更等都必须依法进行。   

自然人的姓名的决定关系到该自然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涉及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因此自然人决定姓名除了需要以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外,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办理法定的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婴儿的姓名由父母、亲属、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口登记簿,在户口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并受法律保护,并可以用于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所以,自然人的正式姓名以登记簿上记载的为准。自然人在确定姓名后,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需要变更自己的姓名。但由于其已经使用原姓名进行了各种民事活动,参加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改变自己的姓名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然人变更姓名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必须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当然这里的姓名指的是法定姓名(正式姓名)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包括本法第1017条规定的笔名、艺名等的决定或者变更,笔名、艺名等非法定姓名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需要进行登记 。   

考虑到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于社会的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管理。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定、变更、转让也作了不少规定,设定了一定的程序,特别是登记程序。原则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转让登记。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都需要登记,如本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机关法人的决定或者变更就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的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是民事主体的外在标识,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以其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对自己、对他人都有重大影响。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法人、非法人变更自己的名称,都是其外在标识改变,其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其权利义务的归属也不应发生改变,否则会对他人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时发生债务人通过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方式逃避债务的现象,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这种新人不理旧账的现象出现,保护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