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这座美丽的城市,有个叫“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的地方总是让不少爱美女生心心念念。殊不知,这个“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的运营主体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曾经因为违法而被职能部门处罚过。而且,“天使之翼”旗下的另外两家整形美容医院也因为违法而被罚过款。

(“天使之翼”官网截图)
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受罚50万元
4月2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对2022年第一季度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告。
在这则标题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的消息中,显示的第二个案例为: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该则案例说明了当事人发布该则广告的媒介为:互联网。
该则案例说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肉毒素”广告,并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肉毒素属医疗用毒*药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性**品、放射*药性**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制毒易**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
该则案例这样表述: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由此,在2022年3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受罚公司由罗佳和刘小娇两名自然人掌控
据企业信息,此次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而受到50万元罚款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2年注册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459号附7号附8号,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康胜博。
该公司大股东为占其股份80%的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还有两名各占股10%的自然人股东,为罗佳和刘小娇。
这个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注册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459号1栋2楼1号,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罗佳。该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占股62.5%的罗佳和占股37.5%的刘小娇。
因此,不管是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还是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由罗佳和刘小娇两名自然人掌控的公司。
另外,除了控股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之外,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还控股了成都天使之翼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成都成华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受罚公司3个月前还受罚过2.6万元
实际上,在此次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而受到50万元罚款之前3个月时间的时候,2021年12月份,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还受到过警告和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一份文号为“武卫医罚(2022)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而被成都市武侯区卫生健康局罚款2.6万元。
据查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可见,当时,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并没有“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罗佳和刘小娇掌控的成都成华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曾被罚款2.4万元
非常巧合的是,违反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不仅有上述提及的由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还有同样是由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成都成华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时间上溯到7个月之前的2021年8月份,当时,成都成华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也因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而被成都市成华区卫生健康局罚款2.4万元。
罗佳和刘小娇掌控的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曾被罚款3.5495万元
更匪夷所思的是,在由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和成都成华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均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外,还是由成都市天使之翼健康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居然也受到过行政处罚。
据查询,一份文号为“宜叙市监处(2021)511521210000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份,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类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被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495万元。
也是这个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还因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规定,而被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0.5万元。
据查询,《广告法》第八条的具体内容为: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可见,当时,宜宾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准确、不明白、不显著、不清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