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因赌博欠债去抢劫而被捕,这类案件如何判刑?

近期有家属联系到我,说自家孩子因网络赌博欠债,两次持刀抢劫被抓,还是高校学生,明年就毕业了。为此,我们也深表惋惜。

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抢劫行为就犯罪,不以是否劫到财物为标准。数量大小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由其是这类学生,由于沉迷网络赌博输光钱,还在网上贷了分期*款贷**,最后产生了抢劫的念头,最后给人生蒙上污点,让家属担忧,实属不值。

大学生因赌博欠债去抢劫而被捕,这类案件如何判刑?

抢劫罪的几种形态及辩护要点

一、基本型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力暴**或*力暴**威胁(包括麻醉),让受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辩护要点:

1、是否有证据证明“使用了*力暴**和*力暴**威胁”

2、使用*力暴**是否是为了劫财还是为了泄愤

3、使用*力暴**后的取财行为是否应另外定性

二、准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

辩护要点:

1、当时是否构成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2、当时身上所携带的是否构成“凶器”如菜刀、水果刀、假枪、假刀或非常规器具如玻璃片、木棍等。

3、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携带”如开摩托车抢夺,刀具放在车尾箱和插在裤腰带定性就不一样。

三、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力暴**或者以*力暴**相威胁的。

辩护要点

1、是否具备前提条件,即前面是否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

2、是否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后面的*力暴**

3、使用*力暴**的时间、地点是否算作“当场”

四、法定型抢劫:聚众“*砸抢打**”,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所谓:聚众“*砸抢打**”,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杀人、伤人,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辩护要点

1、是否构成聚众“*砸抢打**”行为

2、 当事人是否是首要分子

3、 在聚众“*砸抢打**”活动中是否有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力暴**或者以*力暴**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力暴**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用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亲近**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