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执法受伤怎么处理 (交警执法过造成伤害怎么处理)

该案例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该案例中交警并无*力暴**执法,但当事人(小天)头部在检查中受伤,因此申请国家赔偿,但并未成功。

本案例中,先抛开小天是否是被警察打伤还是因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导致自身头部受伤,仅从其不断*访信**和起诉的行为和时机来看,完全没有章法,只想乱中取胜,大概是认为只要我不断举报、*访上**,闹得上下各级不得安生,就有可能得到赔偿。但是这种行为不可取,最好还是找个靠谱的律师帮忙处理,才不会出现后期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无法再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

做任何事情都要抓住主要问题的主要矛盾,不能毫无章法。该案中,小天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法院明确告知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但是小天却坚持要求行政赔偿,却不申请对该交警支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是在被驳回起诉后,不断举报、*访上**。二是在向某市公安局*访信**提出赔偿请求后,某市公安局逾期未作答复且未予赔偿,这种情况下,小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小天选择了*访信**,导致2019年再起诉时,已远远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

具体案例如下:

2011年9月某日,某市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对其辖区内“三小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突击整治,小天驾驶电瓶三轮车遇民警执法,期间小天头部受伤。此后,小天为相关赔偿事宜向某市公安局、某区人民检察院等*访信**。

小天起诉称他被交通巡逻警察某大队的警察打伤,请求判令肇事警察向小天及其家属真诚赔礼道歉;判令某市公安局向小天写健康保证书;判令某市公安局赔偿小天各种损失费人民币200万元;判令某市公安局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天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赔偿范畴,而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并由行政机关依申请先行作出赔偿决定。因小天未提供上述相关依据,一审法院以邮寄形式向起诉人送达一次补正告知书,要求小天依照法律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补正,但小天的补正不符合要求。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小天的起诉不予立案。

小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不充分、事实不清,上诉人起诉有证人、证物、病历、行政赔偿申请书等证据;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某市公安局有举证责任;3.原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裁定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给予立案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小天在未提出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小天要求赔偿的事实基础是认为某交警当时的执法行为为违法。即小天的赔偿请求的成立,应以执法行为违法为前提。小天通过*访信**、举报等程序要求某交警支队予以赔偿时,该支队始终未自认其执行行为违法,故小天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应以法院对该交警支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违法为前提。

2019年4月,小天在*访信**无果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请求该市公安局赔偿,但是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小天对某交警支队2011年9月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持有异议,但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该行为违法,小天向相关部门*访信**等情形并非阻碍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事由。

小天曾直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行政赔偿,已因缺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先行作出决定的相关证据而不予立案。

后续小天仍未能提交任何该交警支队的执行行为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证据。显然,针对某交警支队的执行行为,小天已经远远超过了起诉期限,即已丧失了请求法院对于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小天不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使得已经失去的诉权得以恢复。因此,小天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应对该交警支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及小天的赔偿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司法审查。駇裁定驳回小天的起诉。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小天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小天最早于2011年9月当日即口头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赔偿请求,后于2012年2月某日*访信**时又明确提出了赔偿语法,属于在国家赔偿的两年请求时效内。

在被上诉人逾期不作答复又不予赔偿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上诉人选择了*访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上诉人在*访信**无果后于2019年4月2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远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

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9月28日向上诉人作出一份告知书,该告知书表明,被上诉人认为其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实质上拒绝了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即使从该时间节点计算,上诉人的起诉也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作出的1号不予赔偿决定主张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但1号不予赔偿决定是认为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违法从而不予赔偿,该决定没有改变2015年9月告知书的结论,可视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赔偿请求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若以该决定来计算起诉期限,将本案进入实体审查,则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将失去实际意义。

综上,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启示: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的国家赔偿。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可以在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均应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条件。因此在执法部门没有自认违法的情况下,最好先申请司法审查,确认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存在违法行为,这样才能申请后续的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这里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不管知不知道法律规定,一旦逾期,法院就不可再立案,所以,该起诉时要起诉,不能一味以*访信**、举报作为维权工具,要合理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权益。

三、要学法、懂法,必要时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不能因小失大,也不可盲目蛮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