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租车公司在我国日益发展起来,租车人通过租车费,即可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租车公司的租用车辆。但,租用车辆与普通车辆一样,同样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对租用车辆发生车祸的赔偿问题,该如何具体解决呢?
事实上,在租用车辆发生的车祸赔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他事项如赔偿项目计算,按照正常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即可。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租车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为: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三责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
2、租车人
当保险理赔不足时,作为租车人(大多数时候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各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
3、出租人
出租人(含租车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当其存在有一定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过错”,是指下列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出租时未告知);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如不要求出示驾驶证);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出租时未查明);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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