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时常发生,我每个人或多或少与他人产生过纠纷,事情或大或小或是生活上或是商业上,当碰到这样的情况时,双方也许会很容易就解决,但也许会争执不休,这时第三方就会出来调整,简单来说就是走仲裁或法院,可是裁决后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市民去年入职一物业公司,从事小区保安经理的管理工作。今年6月份小区物业工作由社区进行托管,物业公司解散,该保安经理因没拿到6个月的工资把物业公司从仲裁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胜诉,但是因公司注销了,法院无法强制执行。那该保安经理只能自认倒霉么?

1、先跟被执行人严正交涉
仲裁或法院公布结果以后,如果被执行方不执行,可以先跟他严正交涉,提出严肃的抗议,要是他积极的配合执行判决结果。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去交涉,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你一起去交涉。如可以请当地的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调解,仲裁一般是民事行为方面的事情,当被执行仲裁的一方如果不执行仲裁结果时,可以到当地的司法索取申请司法调解,司法人员督促被执行仲裁结果的一方依法执行。
2、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国家机关所作出的裁决,是一种依法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判决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些所谓的老赖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的执行庭强制执行。
3、通过法院通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扣除
如果被执行的一方态度恶劣,对你造成了语言攻击或人身伤害,你可以选择立即报警;也可以去法院直接起诉被执行人;当被执行结果的一方,总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时,你可以立即去法院起诉他,要求他不但执行裁决结果,而且还要他赔偿你的一切损失。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你可以通过法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直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去扣钱给你。
但是这个案子有点复杂,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注销了,现在起诉的是公司非个人,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于是该保安经理又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大队以按照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为由拒绝办理。
他的理由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之规定,请其继续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因此,这个案件陷入死循环中。起诉人现在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回钱,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了么?

后来我们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的死结就在于这家公司被注销了,以至于判决无法执行。问题是如果在走司法程序之前注销的话,这个官司就不应该走起诉公司的流程;如果在判决过程中被注销,判决依然有效。
于是起诉人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该公司的注册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开始也是拒绝,后来投诉到市长专线,市长专线回复“理论上经过判决或仲裁的案子,不再进入行政协调了。投诉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我们不鼓励这样做,我们仍希望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于是市长监管部门调取了该公司信息,发现该公司并不是注销,而是吊销,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公司不存在了,后者公司还存在,但是不能正常运营。也就是说投诉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拿回工资。
从整个案件看,法院犯了一个错误导致后面那么多事,但是另一方面复查困难也是原因之一。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呢?我们专门查了《仲裁法》,其中规定两类纠纷不能仲裁,其中一种就是:
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也成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这个案子的争议就在注销问题上,是由于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争议,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做行政复议,当然投诉人也可以找法院,为什么给出错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