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影响国家赔偿的时效吗 (国家赔偿抗诉有时效吗)

付佑东摄检察官向宫伟伸出了援助之手

民工宫伟在一次触电事故中致残,他状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但一审、再审判决均判定他应负主要责任,他所获得的10万元赔偿金,尚不足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

此时,重庆市潼南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获悉此事,记者于11月底采访了办案检察官。

触电身残陷困境

2004年9月,19岁的宫伟进城打工,经一位朋友介绍,他开始从事高空加挂电缆工作。在一次作业时,他身体多处被高压电灼伤,失去了知觉。

当他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医师说他的身体多处被烧伤,左肩关节需进行断裂术,右前臂1/3需截肢,左髋部和左下肢需进行植皮手术,其余灼伤部分术后还需进行整形手术,出院后需长期护理。为此,需要一大笔医疗费和残疾器具购置费。

面对突然降临的灾难,宫伟的父母茫然不知所措。一家人无计可施,经常抱在一起痛哭。宫伟不想再活,一天夜里,他悄悄拔掉输液的针头,幸被家人发现才未酿成悲剧。

此时,表亲刘某说:此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县供电公司,要求给予人身伤害赔偿。于是,宫伟的父母找到唐律师。唐律师听完他们的叙述后,决定暂不收取诉讼代理费,全权代理宫伟的诉讼。

然而,在他们长久的期盼后,法院一审认定宫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县供电公司负次要责任,判决责成县供电公司给予宫伟一次性赔偿金10万余元。这10万元钱尚不足以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后的续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还没着落。唐律师告诉他们判决结果时说,如果不服判决上诉,一审判决的10万元赔偿金就不能先行支付。

宫伟家人为此进退两难。眼下救人要紧,无奈之下,宫伟家人放弃了上诉的机会,极不情愿地领了10万余元的赔偿金。申请抗诉求公道术后因无钱续医,宫伟提前出了院。在商量今后怎么办时,宫伟的表亲刘某劝他们向检察机关申诉。宫伟及父母接受了此建议,在刘某的陪同下走进了潼南县检察院。

检察官发现,一审法院对宫伟人身伤害案的判决确实有误。按照相关法规,触电人身伤害赔偿,县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却误将此案视作普通人身伤害赔偿划分民事责任及其比例,从而让宫伟承担了主要的责任,而供电公司却只承担了少量的赔偿责任,错误地将宫伟无证、无资质、未经培训上岗的过错,认定为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忽视了县供电公司在通信电缆架设之后,在该电缆下方架设高压电缆,严重违反了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所要求的强电在上、弱电在下的要求,从而导致宫伟触电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潼南县检察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一分院审查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一中院指令潼南县法院对本案再审。

然而再审认为没有改判的必要,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但认为供电公司原来确实补偿少了,就叫供电公司再向宫伟补偿6万元。

再审维持原判,再次挫伤了宫伟一家人力图通过司法程序纠错的希望。

支持上诉获改判

眼望着宫伟及其家人失意地走出检察院办公大楼,怎么办?检察官反复问自己,更为宫伟的将来担忧。

再次翻阅着厚厚的案卷,通过对案情、证据、相关的法律及其行业规范的再次梳理,检察官决定说服宫伟向上级法院上诉,请求终审纠错。

检察官当即与宫伟的一审律师取得联系,详尽分析了上诉的事实、法律和行业规范等依据,字斟句酌地拟定了上诉书,很快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功夫不负有心人。半年之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抗诉纠错的主张,撤销一审、再审判决,判定县供电公司赔偿宫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等,合计人民币32.33万元。

至此,宫伟触电伤害案历经三载后终于尘埃落定。终审判决的赔偿金是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的三倍。为表感谢,今年10月的一天,宫伟委托亲人向检察官献上“为民做主伸正义,秉公执法护法威”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