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职工可依法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月经期的保护
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怀孕期间的保护
(1)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2)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3)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
(4)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解雇女工。
3、产前保护
(1)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3)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

4、哺乳期的保护
(1)单位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2)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3)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4)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由解雇女工。
5、平时的保护
单位不应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大幅度连续负重劳动。
(二)未成年工(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有毒有害、繁重体力以及对其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3、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其上岗前、工作满一年以及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未满16 周岁的人不准上岗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