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怎么贷到款)

个人*款贷**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款贷**业务行为,加强个人*款贷**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款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款贷**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款贷**,是指*款贷**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款贷**。 第四条 *款贷**人开展个人*款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款贷**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款贷**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款贷**管理制度及每一*款贷**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款贷**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款贷**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款贷**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款贷**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款贷**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款贷**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款贷**。 *款贷**人应加强*款贷**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款贷**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款贷**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款贷**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款贷**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款贷**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 个人*款贷**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 *款贷**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款贷**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款贷**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款贷**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个人*款贷**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款贷**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款贷**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款贷**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款贷**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款贷**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款贷**人受理借款人*款贷**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款贷**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款贷**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六条 *款贷**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款贷**,*款贷**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款贷**)。 第十七条 *款贷**人应建立健全*款贷**调查机制,明确对各类事项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款贷**调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款贷**人将*款贷**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款贷**人应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 *款贷**人不得将*款贷**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八条 *款贷**人应建立并执行*款贷**面谈制度。 *款贷**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款贷**)。视频面谈应当在*款贷**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款贷**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款贷**审查应对*款贷**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条 *款贷**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款贷**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与支出情况、偿债情况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款贷**风险评价。对于提供担保的*款贷**,*款贷**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款贷**金额和期限等要素。 *款贷**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款贷**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款贷**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款贷**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款贷**。 *款贷**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自动化审批的,应当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对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对贷后管理中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款贷**人应当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款贷**人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款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款贷**申请,*款贷**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款贷**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款贷**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款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款贷**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款贷**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款贷**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款贷**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款贷**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款贷**,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款贷**)。 当面签约的,*款贷**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款贷**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款贷**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款贷**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款贷**、调整*款贷**支付方式、调整*款贷**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款贷**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款贷**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款贷**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款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款贷**人应当参与。*款贷**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三十条 *款贷**人应加强对*款贷**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款贷**。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款贷**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款贷**。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款贷**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款贷**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款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款贷**人应健全*款贷**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款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款贷**人受托支付是指*款贷**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款贷**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款贷**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款贷**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 个人*款贷**资金应当采用*款贷**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条 采用*款贷**人受托支付的,*款贷**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款贷**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款贷**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款贷**资金。 *款贷**人应在*款贷**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于*款贷**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款贷**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款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第三十五条 *款贷**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款贷**,经*款贷**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款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款贷**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款贷**人*款贷**资金支付情况。 *款贷**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款贷**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款贷**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款贷**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款贷**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款贷**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款贷**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款贷**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款贷**支付后,*款贷**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款贷**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款贷**资产安全。 *款贷**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款贷**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款贷**或下调*款贷**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四十条 *款贷**人应区分个人*款贷**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款贷**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款贷**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款贷**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款贷**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二条 *款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款贷**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款贷**展期的,*款贷**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款贷**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款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款贷**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款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款贷**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条 *款贷**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款贷**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款贷**,*款贷**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款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款贷**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款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款贷**调查、审查、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款贷**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款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款贷**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款贷**调查的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款贷**权限审批*款贷**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款贷**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款贷**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款贷**业务开展情况等,对*款贷**人个人*款贷**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款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个人住房、个人助学、个人汽车等其他特殊类*款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款贷**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款贷**,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款贷**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款贷**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款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个人贷3万怎么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