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例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未达轻微伤如何量刑)

我们常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都不想经历飞来横祸,然而比起天灾意外,人为事故所产生的伤亡数字更令人感到吃惊和震撼。这其中便有从高处抛掷下落物品导致的人员伤亡。

那么,从高空抛物固然令人愤恨,而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抛物后因高空隐蔽而无法找到抛掷人。 那么在生活中,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没能找到怕抛掷物品的人时,谁来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高空抛物危害,高空抛物致死怎么判怎么赔

案情回顾

小智今年11岁,从小活泼好动,经常和朋友打闹玩耍。而其父母也对孩子十分宠爱,并没有多加约束其行为。

如今,小智父母和小智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某小区的20层,而其楼下便是小区花园,一到春暖花开之际便有不少人在楼下游玩,直至深夜才安静下来。

在吃完晚饭后,小智来到窗前,见面楼下来来往往站立着不少人,其感到异常兴奋,双手摇晃, 将手中拽着的纸巾丢了出去。见其在空中飘飘扬扬不肯下坠,小智又拿来屋内吸铁石朝着楼下抛去,所幸的是吸铁石掉在垃圾袋上后弹至草丛中 。地面上虽有一人小美发现,却在看向高楼时因夜色而受阻,便也没有多说什么,只想着对方是不小心将物品掉落。

但随后,小美又察觉到有较小的东西从楼上落下来,而地上零零散散掉落了一些塑料制成的橡皮恐龙。 见此情景,小美立马来到保安亭旁,并不忘嘱托花园的人不要靠近小智所在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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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就在她敲完玻璃想要和保安说起此事时,却发现里面空无一人,保安早早离开亭中而外出办事去了。

但此时小智的行为还没有停止 ,他再次拿起屋内的一个玻璃水杯向楼下扔去,却不想正巧砸伤推着孩子散步的黄女士。 听见楼下传来一阵骚乱,还有不少人向自己这边望去,小智也察觉到了情况不对,急忙将头缩回去,跑进了自己的卧室。

而后,被及时送往的医院的黄女士经诊断构成重伤,但所幸的是经治疗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是其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万元 。次日,在小区寻查下,小智的父母也感到此事应该和孩子小智有关,但并没有多说, 而负责调查本次事故的警方也不确定是谁在黑夜中将水杯扔下。

法律分析

对于高空抛物,我国刑法和民法都严令禁止。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 而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3个条件: 1.符合社会认知中的“高空”。根据《高空处分作业》规定,国家规定的高空标准是2米及以上。而本案中小智居住在20层,属于我们认知中的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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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空抛物要求行为人有抛掷的行为 其心理主观上应为故意而非过失 。也即是说,如果小智没有故意将物品抛至楼下,而是因为不小心碰到某物偶然让其从高空中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

3.高空抛物的物应当是有形的 。无形的物品被抛掷难以对社会安全秩序造成危险,同时质量相对较轻的物品,如羽毛、纸巾、钱币的抛洒不应被认定为高空抛物中物的范畴。其抛掷的物需为有形、有一定重量,能够造成一定伤害的物品。

4.高空抛物的定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根据当时人员伤亡情况、对社会危害程度轻重来判定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本案小智抛掷水杯造成黄女士重伤昏迷,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虽然小智的行为可以构成高空坠物罪, 但因其8岁 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而应该责令其父母对小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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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该规定第二条款中也表明: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中小美发现了小智的行为后,想要联系安保人员寻求帮助,但是却未能及时寻查到。而在小智连续多次向下方投掷物品时,该小区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却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黄女士所受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因为小智投掷是在夜里进行,这也让调查组难以辨别是何人进行投掷。如果能够确定是小智的责任,则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不能确定具体监护人的,由有投掷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即是该栋楼的全部住户对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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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中, 居住在低层比如一楼的住户,以及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行投掷可能的住户可以不担负责任,但是难以证明自己的用户则需要和他人一同对黄女士进行补偿 。同时,后续能够确认侵权人后,也可以向其追偿。

结语

发生人身意外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面对或经历的,即使我们难以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也应当对个人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尽量避免,做到我为他人,他人为我。

(《案例分析: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找不到抛掷人,由谁来赔偿?》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