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后又主张索赔怎么办 (竣工结算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竣工结算作为施工合同履约的重要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所关注的焦点事项。那么,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双方有无可能再就合同事宜向对方提出索赔呢?

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竣工结算的内容实际包括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即索赔事项原则上应在结算时一并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3.6项则更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故通常认为,结算工作完成后,对于竣工结算前发生的事项,合同当事人无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然而,事情总有例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上述条款将发承包完成结算作为工程办理权属登记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在办理初始权属登记时,相关部门也通常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结算完成的证明材料。而实际上,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竣工结算工作,往往耗时较久、无法满足项目交付使用及办理权属登记的现实需求。为解决这一现实难题,会出现部分承包人配合出具工程款结算完成的证明材料以配合办理初始权属登记,而实际双方并未完成结算或仅完成部分结算的情况。以笔者所处理的某个案件为例,在发承包双方因竣工验收及结算事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经协调,双方共同委托对除工期索赔以外的事项进行造价鉴定,并据此完成项目初始权属登记。后续双方又就工期索赔事项诉至法院。法院也认可已完成的结算文件尚有遗漏,并对双方所争议的工期事宜进行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24条“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也明确“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即认可当事人可对于结算协议所包含的范围及内容作出限制性约定。

综上,如施工合同当事人对于结算范围及内容另有约定,则不排除在(小)结算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