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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有些被*迁拆**人终于艰难地选择了要房的决定。于是,进入漫漫地等待回迁的日子。一年两年过去了,一些地方的回迁房却迟迟没能落成,漂泊在外,租房渡日的被*迁拆**户心里愈发着急。怎么办呢?有些人选择集体*访上**,有些人拿着征收补偿协议“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这时候,千万不要忘了仔细看看征收补偿协议上的违约条款和查查最新的征收*迁拆**政策,适时地拿起法律*器武**为自己维权获益。沈阳的王女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超期未回迁安置应付双倍补助费
早在七年前的冬天,王女士的房屋遇到了征收*迁拆**。当地年底,王女士就积极地与*迁拆**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她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迁拆**补偿。协议上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在此之前王女士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然而,交房的日子早就过了,而房屋征收办却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
看到回迁房遥遥无期,实在没有心思等待的王女士按照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案,在2016年5月5日,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迁拆**补偿。随后,王女士实际收到补偿款31万余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事情到这里本可以告一段落,不过王女士在律师朋友的指点下,认为征收方违约在先,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房屋征收方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没有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王女士把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变更补偿方式后照样可要违约金
拿了货币补偿,我们不把之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收不回去就不错了,你还来要违约金?浑南商贸区管委会表示不干了。庭前和解程序时,浑南商贸区管委会表现的很坚决。
不久,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认为,王女士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迁拆**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认为自己占理的王女士当然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在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女士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王女士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女士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做维权界的一股清流
这一判决让王女士成为*迁拆**维权典型。面对回迁房迟迟不能落实的问题,相比于其他人的集体*访上**、聚众闹事等行为,王女士理性而又严谨的维权方式如一股清流。
在明律师提示,一般而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如何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在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与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是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重要课题。王女士的案例里,体现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然而,法院不会主动来做这些事,这需要广大被*迁拆**人时刻保有维权意识,找准时机发起这样的诉讼。说的大一点,大家在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为加速法治进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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