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几年吊销执照 (农民合作社股东怎么开除)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9日,宏康合作社成立。2016年1月12日,经赵某主持,该社召开成员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新增龚某为该社成员,并确定龚某的出资金额为4,770,000元,龚某与刘某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6年6月6日,经赵某主持下,该社召开成员会议,会议表决通过:龚某退出该社。刘某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龚某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7年5月8日,经刘某主持,该社召开成员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新增龚某成为该社会员,并确定龚某的出资金额为6,170,000元,龚某与刘某均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8年10月31日,宏康合作社通过微信通知龚某11月1日参加股东大会,龚某回信息“你打电话让郭某去吧,我在医院没有时间,不好意思”,2018年11月1日,宏康合作社通过微信向龚某传达了合作社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2018年12月6日,宏康合作社在伊犁晚报发布通知,内容为:宏康合作社,第一期实缴股权1,000,000元人民币,请各股东在2018年12月20日前按自己所认缴的宏康合作社股权比例前来缴清实际股金。

2018年12月22日,经刘某主持,该社召开成员会议,会议表决通过:龚某无资金入宏康合作社,故取消其名下在宏康合作社的认缴股权,其股权由刘某认缴。龚某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9年1月21日,龚某已从宏康合作社成员中除名。2020年11月27日,宏康合作社注册资本变更为828,000元。2015年龚某与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龚某口头委托郭某负责处理在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相关事宜。一审法院依据龚某提交的五份《土地承包合同》及收条、杨某出具的收条一份、三份清账结算单、会议账本复印件、郭某银行流水单及证人杨某的证言,认定龚某投入土地承包费93,200元、向杨某支付的工资款30,000元、餐厅餐费17,762元、从郭某卡中转入赵某账号为宏康合作社使用的200,000元,合计340,962元;依据龚某提交的欣全通水泵销售中心出具的《收据》、沃龙钻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认定龚某投入127,000元;依据龚某提交的《钢结构牛圈工程合同书》2份、《工资领取确认书》11份及承诺书复印件、马某、陈某分别出具的《收条》,认定龚某为牛圈建设累计投入303,889元,向马某、陈某支付的棚圈工资款24,000元;以上合计795,851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害企业出资*权人**益纠纷。关于龚某在宏康合作社的身份问题,经一审庭审查明,从宏康合作社股东大会所做出的除名决议来看,龚某在2019年1月21日前的合作社成员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就不存在除名的问题。龚某被除名的效力已被相关的工商管理部门所登记确认,龚某的合作社成员身份自2019年1月21日终止。

关于龚某出资问题,郭某庭审中认可受龚某委托处理宏康合作社投资管理事宜,郭某虽陈述自己前期投入了资金,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情况,庭审郭某认可龚某出示证据的投资均是龚某实际出资,和其投入资金无任何联系。宏康合作社辩称与郭某之间签订的干股合作协议书能够证实郭某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干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虚拟干股者不是实际股东,虚拟干股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的内容,可以说明郭某不是出资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龚某委托郭某累计向宏康合作社投入资金为795,85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宏康合作社2016年6月6日通过登记的章程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现宏康合作社已将龚某从该社除名,龚某要求宏康合作社退还出资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郭某作为龚某的委托人,不承担退还出资的责任。根据宏康合作社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龚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除名,故龚某的成员资格应当于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即2019年年底终止。宏康合作社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时存在的债务,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宏康合作社在2019年年底龚某成员资格终止前存在亏损及债务,故宏康合作社应认为郭某应当承担合作社债务的辩论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龚某返还出资款795,8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1元,由龚某负担1292元,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5879元。

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几年吊销执照,合作社被撤销由谁承担责任

THE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