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应如何对待“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无禁止即可为”

01

政府的审批、许可、规划、监管等决策性事项关乎经济社会,关乎市场主体,关乎民生百事,显然十分重要。

浅谈地方政府应如何对待“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无禁止即可为”

中央和省级的政府自然有足够的信息源、智囊团和决断力去进行科学决策,但中国这么大,上级的大部分决策部署最终还得依靠更下面的地方政府来贯彻执行、落实落地。

而地级市政府及其下面的县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在一些决策性事项面前有时会出现“拍脑袋”决策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决策群体责任心、审慎心不够,调研了解不够,业务能力不够;另一方面也源于对上级政策精神和政治意图的把握不准,有时是摸着石头过河。

上级为了这事估计也没少费心思,既怕下面“不作为”,为了不担责、少担责,奉行不做不错,对稍有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性事项都持保守性态度。同时,又怕下面“乱作为”,为了“干事”,不管不顾,什么事都敢拍板。

为此在制定政策中,往往会形成两种清单——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就是,只要满足哪些条件,政府就应该批准它,重点在于“有什么”。

负面清单就是,只要满足哪些条件,政府就应该禁止、限制它,重点在于“没有什么”。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很多时候是分别单独出现,有些时候又合并出现。

如某个综合性事项同时涉及三个领域,其中两个领域实行正面清单,要求满足什么条件;另一个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禁限什么情况。

一般而言,正面清单的底层逻辑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你满足了哪几项条件,按照政策机制,政府就必须批准,但言下之意,如果你没有满足这几项条件,政府就不能批准。

而负面清单的底层逻辑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你在禁限目录中,按照政策机制,政府就不能批准,但言下之意,如果你不在此目录中,政府就要批准。

两者相对比,显然负面清单对政府放权的要求更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政府担责面也更广、更具不确定性,所以实践中还是以正面清单更为常见。

但现实是复杂的,再多再详细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也无法覆盖所有情况,地方政府在对具体的复杂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往往会出现“中间地带”,这时地方政府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权责对等下,也需背负责任,更需审慎决策。

而这种审慎决策的争论焦点有时就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无禁止即可为”之间的矛盾冲突上,这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02

既然世上同时存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便证明了正面清单有其道理,负面清单也有其道理。

这也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其道理,“法无禁止即可为”也有其道理。

在“中间地带”下的决策讨论中,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吵个三天三夜也难有定论——不然为啥叫“中间地带”呢。

如何破解这一局面?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说公有理”肯定有其适用的具体场面,“婆说婆有理”也肯定有其适用的具体场面。

如果不紧扣具体情况,只是各自说着那些一般性、共性、规律性认识,自然难有结果。

那什么是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是要决策的事项的具体信息,信息越详细、丰富、深入、全面,情况便越具体。

具体情况也是上级政策文件的原文及其具体解读,是法理的具现,而不是人情道理的彰显。

政府在“中间地带”决策上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类比律法官司来理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上级政策为准绳。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考虑人情道理。

如果政府的每一项决策讨论都像打官司那样,双方亮事实、摆政策、听*意民**,相信就不会出现重大事项靠拍脑袋决定的乱象了。

当然,还有个重要前提是该政府不奉行不做不错,否则所有“中间地带”的决策一律否决就“平安大吉”了。

浅谈地方政府应如何对待“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无禁止即可为”

03

说了半天,没个事例估计大家也看得抽象,难以理解,所以下面盈白虚设一个例子。

甲产业项目投资额巨大,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想落地A化工园区,但严格来说甲项目不算化工项目,只是其产业链涉及A化工园区某企业生产的一种化工原料。

是否批准其入园建设?由于投资额巨大,需要A园区所在地B县政府决定。

在B县政府某次讨论会议上,领导们就甲项目入园事项陷入争论和僵持。

一些领导认为化工园区应该只上化工项目,一方面不能浪费宝贵的化工用地;另一方面也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上级从来没有政策文件说过这种企业可以入园。

另一些领导认为应该批准其入园建设,一方面因为其投资巨大,又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另一方面,因为上级政府曾制定负面清单,对于入园项目有个“禁限控”目录,其中有两点规定可作支撑性依据:一是禁止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化工项目入园;二是园区禁止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

而甲项目属于园区产业规划内的产业,也不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可批准其入园建设。

显然,甲项目属于“中间地带”,如果甲项目是化工项目,那就好办,其不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精神,可以正常落地化工园区。

如果甲项目是劳动密集型或者不在园区产业规划内的非化工项目,那也好办,其不违反“法无禁止即可为”精神,自然是禁止落地化工园区。

正因为甲项目属于“中间地带”,这才更考验B县政府的决策能力,如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盈白更倾向于“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允许甲项目入园。

理由如下:

一是上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落地,但对非化工项目能否在化工园区落地未有明确规定。对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必须占比100%,还是90%、80%以上也未有明确规定。

部分领导否定甲项目入园更多是从“浪费化工用地”“化工园区从字面理解应该只进化工项目”等人情道理层面考虑的。

二是上级正式发布了“禁限控”目录等负面清单,给“法无禁止即可为”给予了法理性支撑(而非道理性)。

既然明确规定化工园区“禁止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也就是为非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的存在提供了背书。

如果非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也不能存在,则上级制定的负面清单将无实践意义。

如果你是B县县长,你倾向于允许还是否定甲项目入园?

本文只是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请关注、点赞和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