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能解除吗 (醉驾加毒驾的处罚标准)

8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醉驾被列为失信人,醉驾判刑会拉入黑名单怎样解除

《实施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共计10大领域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意见》对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主体还包括:

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意见》还对快递业务主体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黑名单”退出程序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观点

消息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部分网友认为,将醉驾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助于推动不法人员加强自律,降低酒驾的风险。但也有不少网友指出,醉驾作为违法行为,本身就要接受法律制裁,如果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仅是一种重复的处罚,也是对失信名单的滥用。

那么,到底是“必要”还是“滥用”呢?我们一起听一下专家的观点。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

支持,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国务院2016年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从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形成使人们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

该《意见》是针对运输物流行业的一种信用管理制度,运输物流行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快递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次最受公众关注的一条规定是拟将醉驾列入“黑名单”中,我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降低酒驾的风险。很多醉驾、酒驾的人都抱有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具有一定的复发率,因此会产生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将其纳入“黑名单”,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减少醉驾、酒驾的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

有必要,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

我认为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各部门加快制订、公布各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中国建设。信用体系的作用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于政府来说,利用信用体系对那些恶意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人进行惩戒,既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又会收到法律制裁往往达不到的效果。

当下,运输物流行业将醉驾列入“黑名单”,是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规范,不能片面的说这种做法是一种重复的处罚,因为刑法制裁起到的是惩罚作用,而信用记录起到的是遏制作用,*管双**齐下能更好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随着现代化管理的与时俱进,“黑名单”管理已经进入各行各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黑名单”可以成为一把利器,但不宜过度使用,不能将信用体系当做什么都能装的筐,否则就会变成一种“良民证”。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从原则上说,我认为信用记录还是应以严重违法和犯罪为门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

谨慎而为,遵守“过罚相当”原则

“黑名单”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制手段或者说是执法手段,引起了许多关注。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信用评价关乎公民的名誉及其他权利,还是应谨慎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信用体系相当于一种行政处罚,也应遵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把所有酒后驾驶都装进“黑名单”中。比如,我们常说的“隔夜酒”——有的人喝完酒睡了一觉,第二天开车出门了,结果被查是酒驾,甚至是醉驾,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但这种醉驾是不是也要加入“黑名单”中?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

此外,“黑名单”制度还应遵守“动态调整”原则,设有名单退出机制,因为“黑名单”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出行、就业等权利,应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不能因一个“污点”就影响了一生。总之,制度和措施越严密,各方面利益才能够更好地平衡,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周全的保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