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023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立法工作安排,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143号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工处

电子邮箱: sjzxf119_fazhike@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将第三条中的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将第五条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将第一项修改为“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并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将第三项中的“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将消防站建设、消防水源建设、消防通信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第五项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五、将第六条中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将第一项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三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四项中的“安监、工商、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合格材料”修改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将第五项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第六项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资质等级评定和诚信体系评价内容,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应当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确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第七项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同步实施,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对发现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将第八项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原第九项、原第十项删除;将原第十二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将原第十四项中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删除;将原第十五项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修改为“监察”。

六、将第七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增加第一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将原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将原第五项中的“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删除;将原第八项修改为“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将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九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八、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火灾高危单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报告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将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修改为“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修改为“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十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修改为“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高质量发展业绩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十三、将第二十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十四、将二十一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来 源:石家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