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子半夜竟然爬上了独居女子家的窗台,情急之下这名女子用墩布把男子打下楼去,男子坠楼身亡。事后呢死者的家属竟然向这名女子索赔50万元,您觉得这个女子应该赔偿吗?浙江湖州陈女士,她的丈夫是一名大车司机,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出车在外,陈女士只能一个人独自呆在家里。事发当天是一个周末,陈女士的孩子被老人接走了,丈夫出车在外,只有陈女士一个人呆在家里。半夜的时候,陈女士似乎听到窗户外面有动静。本来呢陈女士一个人在家,心里就非常害怕,这时外面有了动静,吓得头皮都发麻。开始呢陈女士认为可能是风刮引起的,但是她仔细听了听,根本就不是风刮引起的,肯定是有人在窗户外面。这时候吓得陈女士毛骨悚然,她赶紧到旁边的卫生间拿了一个墩布,窗窗外边看,这一看不得了,只看见在漆黑的夜里,一个人手扒着窗台,头呢伸了出来,正试图通过窗户进到屋里。这时候陈女士只有一个想法,绝对不能让这个陌生的男子到她的屋里面来,于是她大声的喊了一下,你是谁,你想干什么这名男子压低了嗓音对着陈女士说,我知道你一个人在家,你给我老实点,否则我要了你的小命。这时候陈女士在惊恐之中,手心里全是汗,紧紧攥着拖把,吓得浑身颤抖。这名陌生的男子见陈女士吓得浑身颤抖,劲头更足了,就想方设法的要往屋里走。陈女士也不知道哪里来的劲头,用力将拖把杵向了对方。对方呢躲避不及,手一松就掉下了楼梯,只听到砰的一声响,陈女士过了一会儿,听见外面没有动静了,就缓了缓神。然后呢,给自己的丈夫打了个电话,自己的丈夫呃,和她聊了一会儿天,陈女士终于缓过来了神儿,这时候才选择了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以后,发现了这名坠楼的男子已经身亡。他是和陈女士一个村的姓周。他知道陈女士经常一个人在家,就想着半夜过来占点便宜,没想到偷鸡不成反尸一把米,丢了自己的小命。这件事情到这个时候并没有结束。死者的家属处理完丧事以后,认为呢呃,姓周的虽然半夜爬到了陈女士的窗户,固然是不对的,但是呢醉不至死。如果陈女士不用墩布击打周某,那么周某呢就不会坠楼身亡。因此向陈女士索赔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51万元。陈女士的认为,在这个事情当中,我一点错误没有我为什么要赔偿呢?于是就拒绝了周某家人的这种请求。于是周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您认为陈女士应该赔吗?您觉得法院会如何判呢?经审理认为,周宇、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的窗户,意欲实施不法行为,这种举动已经严重侵害了周女士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当时周女士无法判断周某具具要实施哪一种侵害行为,为了自保,他利用拖把击打打某某,这是出于自卫的本能。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不制精神。其中具体的几点非常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另外,针对以往只要双方都动手就认定为斗殴的习惯性操作,不动手就得挨打的客观事实,这次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的说明,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都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而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为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这份意见同时还强调,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多法侵害是因为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一句话,法律必须要与时俱进,还要顺应人心。那么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就是如此,他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依法并且顺应合乎大众情理来维护公民的正当保护权利。两个字儿,漂亮。陈女士采取的阻止犯罪继续进行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呢,法院驳回了周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