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感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1,婚内出轨,不等于情感已破裂
案例一

案例二

2,双方均同意离婚,不等于情感已破裂
案例一

案例二

二,情感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1079条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感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二条,与他人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力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一条,须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力暴**)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恶习及下条分居,都需要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分居证据如何搜集
根据司法实践,分居的一般证据如下:1、双方约定分居的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长期在住宅地址领取包裹、信件等证据(快递底单);
4、居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
5,电网户籍信息、水电、燃气发票等;6、信件、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情感不和及分居事实;
7、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词。
8,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9,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