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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人还真是“无知者无畏”,不仅自己参与赌博,还有胆量借高利贷,梦想着能有朝一日翻身回本,造福全家。只可惜,放贷者却早已经设下埋伏,他们不仅要赚钱,还要赚那些非法的、高额的利润,可谓“吃人不吐骨头”。

前些天的新闻中曾经报道过,南方某省一名孕妇,因为借高利贷被催债,又不敢告诉丈夫,走投无路之下,竟然喝农药自杀了。一尸两命,着实让人心痛。可是,除了她受到威胁,不知该如何应对之外,她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对方行为的性质都缺乏了解,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因素。我想,如果她有点法律知识,也不至于走上绝路。
高利贷自古有之,唐朝时,大将军薛仁贵跟随李世民征东,留在家乡的老婆生活拮据,无奈向同村的邻居借款50两。后来,薛仁贵得胜归来,回家看望老婆。这位邻居就向薛仁贵讨要这笔借款,此时本息合计已经高达375两。可是,薛仁贵却没有钱偿还。最后,只好任由邻居牵走了跟随薛仁贵出生入死的战马。可见,当时高利贷泛滥之严重情况,连大将军都不能幸免。也许正因为此,高利贷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们都是黑道兄弟,心狠手辣,但是却过着躲躲藏藏的生活。
如果说因为经营企业,需要资金,迫不得已借高利贷,还让人理解的话,那么,因为赌博而借高利贷,就让人不得不心生鄙视了。本来赌博就是不良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而因为筹集赌资,借高利贷,让自己踏入更为凶险的境地,则是糊涂之极。有时候,赌博做局者和放高利贷者是串通一气的,他们设局蒙骗无辜的、好奇的人进入自己的圈套,貌似在他们输钱时给予仗义相助,其实是摆下一个大陷阱,等待着继续喝掉局中人的血汗钱。

如果借钱者是受到赌博设局者和放高利贷者双重威胁的人,不得不签下借款协议,被迫同意偿还这些不义之财,那么,到头来,如果出现纠纷和问题,法律就无能为力、袖手旁观吗?
当然不是。在法律上,赌博、嫖娼、吸毒、非法高利贷等行为产生的债务,统统都叫“恶债”,而恶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形成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放贷者的主张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鉴于此,根据最高法院新近出台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假债、恶债不予支持”的规定,丈夫对于妻子因为赌博而借的高利贷没有偿还的义务,即便是对方诉诸法律,也不会得到支持。

不过,这些放恶债的人绝非善类,最好不要与他们发生瓜葛。如果因为一时资金不足,而与他们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无异于引鸩止渴,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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