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7月,中国现有大概7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目前没有什么特效药品可以治疗,由于之前国家公共卫生投入不足,面对这么大的人群基数,国家就算想防治,也难以投入那么多资源,只能通过不断强干预,通过疫苗手段去控制增量,不断去存量。
乙肝病毒虽不是什么致命病毒,但是毕竟有一定的传染性,很多人还是用有色眼镜去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方面,会有哪些不公正待遇?如何进行维权?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一起探讨一下!

案例概览
陈某是2014年应届毕业生,2014年8月1日,通过一系列的笔试面试,陈某终于被某电子公司录用,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给他发出录用通知书。
2014年8月3日,陈某拿着录用通知书到某电子公司报道,当天上午公司人事经理安排陈某到医院进行入职健康体检,并告知其体检后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体检结果出来以后公司通知陈某,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
陈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那么,陈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问题。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性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除非录用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比如卫生、食品、饮料等行业,并且是否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应当由医学鉴定作出。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者是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以陈某是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已构成就业歧视,陈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据乙肝防治专家介绍,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主要有母婴、血液、性接触传播,一般的生活接触,比如一起吃饭,喝茶之类的,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可是,因为固有的偏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问题和人际关系上还是面临非常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以包容的心态去理性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以此为由不录用,将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如果录用了,其他员工知道后难免会提出一些疑问或者冲动性离职。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隐私如果不披露,其他员工一旦知晓后,会认为企业不人道,没有如实告知其工作环境存在传染病风险,用人单位往往在此时面临一个两难的状态。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乙肝病毒学者后,应当尽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并定期安排其做体检,严密监控其身体健康状况,同时做好充分的对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