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类似咨询: 被激励的员工被解雇后能否保留股权?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具体要看“约定”,按照比较常见的操作,在公司股权价值还没实现时,如员工不能继续服务,多数公司会选择收回股权。
但在实务中,员工拒不配合回购(尤其是工商变更)的情况很多,也是令企业老板在作股权激励时头疼的问题之一,在员工的诉求较合理时,多数公司选择协商处理,可诉求不合理,是选择花钱了事,还是硬钢?
下面的案例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 B合伙系A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A公司5%股权。
- A公司授予C员工激励股权并将C员工登记为该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 因C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A公司于于2020年6月1日向C员工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2020年5月31日,B合伙于向C员工发出《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的通知》,“..........请C员工于2020年6月1日前往公司办理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否则自2020年6月10日起每逾期一天须承担5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2020年6月25日之后),合伙企业将对C员工做除名处理。”
- 2020年6月28日,B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认定C员工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办理将其持有的B合伙的财产转让至吕某处,因C员工逾期未办理转名手续,故对C员工予以除名;........。”
- 同日,B合伙向C员工发出《除名通知》,内容与上述合伙人决议基本一致。
经过上面的一列操作,可以说公司有条不紊地开除了员工、收回了股权,前期的协议签了,中期的解除通知发了,后期的除名决议也做了。此时,对公司而言唯一的障碍在于C员工不配合工商变更。
于是,双方展开了连环诉讼。主要诉讼、仲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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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请求 |
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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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C员工诉A公司、B合伙) |
1、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克扣的工资X元、年终奖X元、加班工资X元; 2、确认其继续持有B合伙95000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A公司1.98‰的股权95000股; 3、A公司向其支付分红XX元; 4、解除A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5、要求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
仲裁委:A公司向C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125820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驳回C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确认A公司已按裁决向C员工支付125820元,亦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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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转让纠纷 (C员工诉A公司、B合伙) |
1、确认B合伙于2020年7月4日向C员工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 2、确认C员工继续持有B合伙95000元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A公司1.98‰的股权(95000股); 3、B合伙、A公司向C员工支付分红XXX元; |
一审:一、B合伙、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C员工支付2019年的分红款30400元;二、驳回C员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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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 (B合伙诉C员工) |
1、确认C员工于2020年7月4日起在其处退伙 2、C员工协助其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C员工向其支付逾期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手续的违约金7500元。 |
争议焦点:
C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终止后,其能否继续持有B合伙的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
C员工在收到A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已离职。虽C员工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C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案及诉讼案中均未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C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于2020年6月1日终止。根据B合伙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在A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等,该部分未满五年服务期届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全部进行强制转让,故本案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符合上述约定的情形。
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可见,该办法约定应强制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形为合伙人因任何原因导致服务未满五年, 该句条款之后的“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仅是对“任何原因导致服务未满五年”的举例说明,且该句条款在“主动自公司离职、被公司辞退”前还强调了“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该条款并非将强制转让财产份额的条件仅限于“主动自公司离职”及“被公司辞退”两项,而是明确无论因什么原因,只要合伙人未在A公司处服务满五年,其相应财产份额应当强制被转让。
此外,法院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合同有关条款以及合同目的等多个角度做了说理。(此处省略)
如上所述,因C员工在A公司处服务未满五年,故根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其持有的B合伙的财产份额应被强制转让。根据该办法约定,发生财产份额强制转让情形后10日内相关合伙人应配合完成相关财产份额转让手续,逾期超过15日则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其进行除名。而B合伙的合伙协议亦约定若发生《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财产份额应强制转让的情形,合伙人应当退伙;若发生《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的除名事由,经包含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合伙企业66.67%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审议通过,可以决议其除名。因此B合伙于2020年7月4日向C员工送达《除名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总结:
无论合法解除或是非法解除,导致的结果是C员工在A公司处服务未满五年,根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其持有的B合伙的财产份额应被强制转让。
至于除名决议,B合伙于2020年7月4日向C员工送达《除名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约定
上述案例给计划、正在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以下启示:
1、 前期授予员工期权时,需要公司有一套完整的“规则”,换言之,股权激励怎么玩,如何选人、如何给员工股权、如何管理期权(包括表决、分红等)、如何正常、非正常退出?这些规则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则化的条款里,如像本案一样,对退伙的事由进行细化,至少能在发生纠纷时让裁判者有支持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是内部约定)。
2、员工持股平台有出有进,才是正常的状态,出现过错退出/非正常退出时,此时就需要公司人事、法务紧密有条不紊的合作,一者对解除事由作除审慎的选择,当然这也并非必然要件,在协议约定的完备时,即便非法解除也是“不能继续服务”的一种状态,也不影响除名的效力;二者,需要对除名的程序,包括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除名通知的效力、回购价款的支付等作出把关,以免因程序不到位导致“退不掉”。

蒋盼 律师
业务专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与商事、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