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祥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邵某、楼某为其补缴2000年1月至2007年9月底的社保。同日,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如下:经初审,申请人祥某要求被申请人邵某、楼某补缴社保,因被申请人邵某、楼某为自然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不予受理处理。
2023年2月6日,祥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庭审中,邵某对祥某在2000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任职于Z公司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并确认公司未给祥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另,Z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1日,股东为邵某、楼某,邵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Z公司经股东会讨论决议解散,由邵某、楼某组成清算组。后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在萧山日报上刊登公司注销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3月14日,Z公司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续,公司又办理了税务注销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等手续。
法院认为
祥某以其在2000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就职于Z公司为由,要求补缴该时段内的社会保险。然经法院核查,Z公司已于2012年3月14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消灭,无法以公司名义再行缴纳社保。而祥某主张由公司原股东、清算组成员邵某、楼某代为补缴社保的请求,因邵某、楼某系自然人,并非劳动法上的用人主体,故祥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楼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祥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