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谁户口就必须跟谁吗 (离婚后孩子归谁2019)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原告鲁某某(女)诉称,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男)原系夫妻,2015年7月17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前生育一女取名熊某某,现年5岁,从小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因被告一直不关心照顾女儿熊雅婷,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向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熊雅婷随原告鲁某某共同生活。

Q&A

你认为孩子应当归谁抚养?

1.鲁某某

2.熊某某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点评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生长女熊某某从小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从其生活环境角度考虑,熊某某目前与原告鲁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来源:鑫涌法律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