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张某某涉黑案 (民政张某某)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诉张某某不当得利(返还低保金)案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家屯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111民初648号

原告: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低保金)11,956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原系*家屯苏**区中兴街道铜兴社区居民,于2016年6月3日向铜兴社区申请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予以发放低保金,在申请过程中铜兴社区工作人员向被告明确告知了有关办理低保的政策,例如:在享有低保期间不能购买车辆、房屋等,在2017年7月7日签署了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同意林盛社区负责核查与监督并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18年5月被告转入*家屯苏**区林盛社区居住,2019年11月5日,林盛社区通过核对报告信息查出被告张某某在享有低保期间购买北京牌汽车,车辆初始登记日期2018年5月23日。

林盛社区遂即在2019年11月取消了被告享有低保的资格并在2019年12月向被告发放了“冒领低保金退款通知”,告知其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不应领取的11,956元低保金应予退回。原告是依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管理并委托林盛社区等各个社区负责其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现被告对没有依据取得的11,956元低保金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诉张某某不当得利(返还低保金)案

(2020)辽0111民初64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的机构性质为行政机关,因此原被告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所主张的曾向张某某发放的11,956元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给付的,因此二者不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所获得的11,956元不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故案涉款项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适用的条件。对于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是否应向张某某追缴及追缴的数额,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可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等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沈阳市*家屯苏**区民政局诉张某某不当得利(返还低保金)案

1、张某某诉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案

2、陈某诉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