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染给他人的,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依据犯罪情节判刑。
提起一些可能传染的疾病,大家下意识地都会远离,虽然传染程度和途径不一样,但大多数人还是不想冒风险,毕竟被传染后不仅有心理上的压险,还有现实生活所带来的压力。

虽然法律规定有些传染病患者可以工作上班,但现实中企业会刷掉这些人。一旦被感染极大可能连工作都丢失,吃药看病维持生活都需要钱,这也是为何谈及传染病大家都色变的原因。
有些人自己不好过也要拉别人下水,以至于很多传染病患者都很无辜,那么故意传播传染病这种行径,法律又如何判决呢?
女子感染艾滋卖淫为生
李某、女性,零几年时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后李某与一男子赵某同居,在这期间感染了艾滋病。
事后李某才知道她同居的赵某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之后艾滋病性病感染防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了她感染艾滋的结果,还向其说明了艾滋病毒传播的途径。

与此同时,相关人员还告知李某不宜怀孕,进行*生活性**时必须使用避孕套,对于此事李某一清二楚,还在病情告知笔录上签了字。
后续她接受了当地疾控中心的免费治疗,每个季度都能领取抗病毒药物服用,但是后来因为缺乏生活来源,便辗转来到某地从事卖淫活动。
李某第一次卖淫被抓获,公安机关拘留五日就放出来了,三年后李某在一家洗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她利用店主发愁生意不好这一点,告知店主可以提供特殊服务为浴室带来人气,主任黄某最终同意了。
某日下午两名男子相继到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主动上前表示可以提供特殊服务,随后二人都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后的半月,李某所在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李某进行抗体确证检测,李某抗体显示阳性。

最开始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两名男子,经行检测体内并未感染艾滋病病毒。11月的时候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病的情况下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支持罪名成立。
李某到案后坦白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理,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李某传播性病罪,李某对判决表示服从。
李某定罪的依据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人类因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后导致免疫缺陷,并发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及肿瘤,严重者可导致死亡的综合征。
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以传染给他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本案中李某早已知道了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且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感染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李某也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可以确定李某是在明知自己身染病毒的情况下仍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更重要的是,李某明知自己感染,仍数次从事卖淫,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虽然李某事出有因是为了生活,但这并不能抵消犯罪的事实,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为什么李某到案后坦白仍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李某就属于犯罪抓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且两名男子及时检查也并未发现感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单就其行为而言可以从轻处罚。
身处困境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
卖淫、嫖娼本就是违法行为,如同案例中的李某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因自身患有性病而以*生活性**为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还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感染艾滋的结果有多严重想必大家也知道,它能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其崩溃,使人体因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而发病并死亡。
艾滋至今尚无有效防治手段,几无救治成功的病例,故被称为超级癌症,这也是人们谈“艾”色变的最重要原因。
不管是不小心感染的还是被他人故意感染的,心怀怨愤可以理解,毕竟不是谁都能坦然面对这种病的。

国家也对患者做了保障免费治疗,所以行为人不要以不公的心理去对待他人伤害他人,身处困境要自己走出来,而不是把怨气撒到别人身上。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