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维权方式:和经营者协商和解、向行政机关投诉、向消委会(消协)申请调解、向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从时间成本考虑一般会选择和解、投诉、申请调解,当调解无效或消费纠纷案情复杂时,消费者会选择诉讼这种维权方式。

诉讼维权该注意什么?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廖华给消费者支招。
陈先生购买了一台价格约为19万的新能源汽车。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陈先生发现车辆尾门上没有车标,随即向车辆销售人员询问缘由,销售人员顾左右而言他,并没有正面回答陈先生提出的疑问。回家后,心存疑虑的陈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于是花费1.2万元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车辆尾门是否进行过拆卸维修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尾门果然存在整体更换的情况。陈先生随即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向陈先生交付车辆时,未将该车尾门整体更换的情况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因此导致销售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牵连产生数项费用。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陈某赔偿5万元,并承担陈某的车险损失8300余元、车辆鉴定费1.2万元。
陈先生维权成功的案例为消费者正确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大部分消费者准备起诉时,往往无从下手。
要解决好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诉讼主体要明确。 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是很多消费者不了解的一个问题,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要告谁、由谁去告。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原告,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消费者,也可以是产品的实际使用人。至于被告,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产品销售者,也可以起诉该产品的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的商品质量瑕疵,主要是因为销售者的过错引起的,且消费者未能举证其遭受的损害,因此直接起诉销售者是合适的。
——请求权基础是关键。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就会产生两个请求权基础,即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消费者可在维权时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其一,具体要从是否有书面的且约定明确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遭受损失的种类、损失金额等方面具体考量。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就是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核心事实要清楚。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品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购买、使用的瑕疵产品是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三是消费者因使用瑕疵产品而遭受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用医疗费、误工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证明;遭受财产损害的,可以用修理费单据、财产价值凭证或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
——诉讼时效要抓紧。 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具有质量瑕疵而引起的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发现质量瑕疵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消费者要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的,一定要尽快进行起诉,否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销售者即享有时效抗辩权,从而可能导致消费者败诉,难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最后,四川省消委提醒消费者,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当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很大保障。但是,因网络购物等新业态不断出现,消费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也时常遇到与销售者、生产者乃至运输者、仓储者的纠纷。因此,每一位消费者都应在日常生活中了解相关维权方式,纠纷不可避免时,合法、合理地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